汪:一方面,权利纷争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宪政重建长途漫漫。具体的争议需要解决,而本本上的规则又不敷使用。司法机关的角色就尤其令人关注了。目前,司法机关似乎无法承载这样的使命,判决没有带来规则的统一。规则不统一,后果无法预期,本本上权利规定就落空了,尽管规则不统一背后仍有一致的逻辑。例如“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侵害名誉权案”,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近年来就苏联革命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写了一些“反思性评论”,认为该书是“一炉废钢”,应当送进历史的博物馆。被告《新闻出版报》发表署名文章,说“余一中先生批评的用心值得怀疑”;并配编者按,把问题上升到“是否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原则”和“大是大非”的高度。一审判决无视原告提供的各种证据,这样写到,“余一中认为《新闻出版报》社将正常的学术讨论上升为政治问题,改变了学术讨论的性质与气氛,担心由此受到影响,要求《新闻出版报》社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二审维持原判,其理由谓:“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理由本身并没有错,但它是废话,因为它没有回答为什么政治色彩浓厚的上纲上线的评论不算侮辱、诽谤。这就和吴思案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吴思案中,死者的名誉权要高于文学创作自由;而在余一中案中,生者的名誉权要低于“大批判式”的评论。但是,从其背后的原则来说,它们又是一致的,那就是,只有符合某些部门机构定的调调的说法才是言论,方能自由。
冯:一点不奇怪,法条变具文的又一例。所以问题的实质,并非规则的不统一或经常自相矛盾;而是虽然如此,人们为什么还继续追求立法和司法形式的正义?还愿意相信,只要追求得法,一切化作权利,公正就自然降临,信徒便人人平等?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连“反乌托邦”作家奥威尔也想象不出的“美妙新世界”(brave new world)?我想只能用“教鱼游泳”来形容。
汪:据伦敦经济学院许成钢教授的研究,无论立法多么努力,法律实际上总是不完备的。中国有个奇特现象引起了学者关注,即法律的高度不完备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并存。而作为对比的印度,虽然法律相对完备,经济增长却相对滞后。看来,法律的完备和人们的幸福生活还真未必有什么关系。尽管如此,在中国,人们还是遏制不住对形式主义法治的追求。最明显的,就是立法万能主义。似乎法条三千,人权、自由、幸福生活就都有了。
冯:印度其实表现“不俗”,按照西方给中国定的标准;大学教育和一些高科技领域比中国强。我共事和认识的印度学者、学生和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都非常优秀干练。资本的兴起与西方式民主或法治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是新发现。“法律与社会”运动早做过研究。过去香港大学有位来自东非的印度裔教授Yash Ghai先生是那运动的先驱之一,他跟我聊过这个问题,还有当年毛主席怎样接见他们非洲青年,很有意思。可惜他退休了,港大挽留不了(他是法学院最有国际声望的学者)。历史上,印度曾是中国的老师。现在,就民主法治的建设而言,又成了我们的“榜样”:印度不但有选择地移植了英式政法架构,还将那架构同人们希望借助它铲除的那些旧制度、旧人事、旧观念全面结合起来:家族政治、官场腐败、阶级分化和种族、宗教、地区冲突一切照旧。我每次听说国内又送年轻干部来哈佛“进修”,跟随政府学院某某退休官员(教授头衔)讨论什么“案例”,就想,怎么不派人去印度取经呢?美国官员有什么可教中国干部的?问责制度、伦理约束完全不同,这是上麦当劳大学学擀面包水饺呀。或许有别的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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