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
私权作为公权的基础这点我同意,但是并不等于私权就是一切,私权本身过渡的滥用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所以用公权力进行一定的矫正是必要的。
孙宪忠教授:
理性法学的最基本的一个公理就是私权是公权的基础,其分析的基本前提就是理性的概念——人人得生而有理性,每个人生下来都是平等且有理性的。法律从形式上的不平等向形式上的平等的跨越的过程中理性的概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历史发展上看,人不是都很理性、都很平等的,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所以要借助公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最基本的概念在法治国家还是存在的,公权是为了矫正私权的不公正,但他还是以私权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私权,公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曾世雄教授:
我想对你这个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答复,结果差不多是一样的。在学说上有这样一个观念,多个单个人可以形成一个社会,但社会有一个层次建构时,形成了政府、国家。但当三五个人飘到一个岛上一起生活是不是社会,是。它是不是有私权,有,有衣服、有吃的东西,但是没有政府。但当群居到一定时间之后就有了组织,一旦组织起来,某某长、某某主任等职位就出来了,这就是说公权力就出现了。所以在解释法律的顺序时,一个人为社会一分子是在前,为国家一分子是在后。
米健教授:
谢谢曾先生,下面的一个问题是:江老师与孙老师都谈到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也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这个问题是公法领域的问题,是否应由公法来解决?
江平教授:
我认为公权不是完全由研究公权的人界定,私权也不是完全由研究私法的人界定,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这一点上绝对没有一个民法私法学派和公法学派之争。私法强调私法的重要性,公法强调公法的重要性,如果公权只有公法学者来研究,私权只有私法学者来研究会造成社会观点的片面性,权利(力)绝对化。
孙宪忠教授:
公权和私权的关系现在确实有许多学者在探讨。近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革命的产物,人本主义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国家也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民法上的以人为本直接针对的就是到底是君为本、神为本还是民为本的问题。我刚才的表述中他们的关系已经说清楚了,所以现在理性法学被认为是公法和私法共同的基础,在这一点上大家应该是共同的。我上大学时接受的教育中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因此法律本身就不可能有个人意思的参与,从一开始它就是一个公共利益的存在。以征地和拆迁为例,所有的拆迁都称为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实际上是老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在这抽象的国家利益就产生了。所以,民法权利是私法权利的基础这个观点要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都必须从民法的基础出发重新思考其是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这必须有一个理性的标准,不能少数几个领导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米健教授:
下一个问题是给曾先生的:请问曾先生,公权应该在哪些方面介入私权?
曾世雄教授:
这个问题答起来很困难,因为这个问题太大。简单一点,如果完整的私法建立之后,在契约自由上会有所限制,可能是在订约的时候进行限制,包括限制订约的对象、方式、内容。对所有权绝对的观念也会有所限制,比如说一人思念死去的父母把棺材白在家里,这是不可以的,因为邻居受不了。如果民法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对这类事情的限制,社会是会乱的。所以,民法制定后,公权力一定要有适当的介入。
提问:
我想请问江老师和孙老师一个问题,刚才两位老师都谈到了在我国历史上公权力肆虐的现象,我想请问在中国古代和中国的历史上是否存在私权和私法精神,如果没有,那么我们现在制定的这部建立在私法精神上的民法典如何保证不会出现基因的突变?
江平教授:
中国历史上当然有私权,但是有私权并不等于私权的观念和私权的保护制度完善。
米健教授:
下一个问题是问江老师的:曾老师今天带来一样非常重要的东西——四编制民法体例,请江老师给与评价。
江平教授:
每个学者都可以提出民法分类的体系,曾老师的四分体系苏特之处在于把无形财产权拿进来了。我们知道罗马法时的物权是广义的,既包括物权又包括债权,是一个广义的有体财产权。当然你也可以把债权看成是和知识产权一起的无体财产权,这也是一种划分的方法。我个人认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种体例,记得在给博士生讲课时我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去年我在日本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时,日本的本川善太郎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民法划分体系,他说未来的民法典的模式是总则下面分知识产权、人格权、合同、所有权及其利用、亲属和继承、侵权责任、甚至将担保也单独列出。它的这种划分是根据实际来划分的,实际中存在多少权利就可以划分成多少编。我比较赞成从实际出发,如果实际需要,某些权力不妨可以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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