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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曾世雄教授:
  我基本的观点不是说在私权被侵害的情况下我们还要保障公权,并不是说没有民法的制度只讲公法,我们是说在民法建构完整后完善公权。比如说你去公证,去结婚登记都要借助公权。因此,私法怎样件事最重要的,同时对公权力不要排斥,它可以做一个很好的调解。
  米健教授:
  江老师、曾先生和孙教授都是在国外学习过的教授,江老师是五十年代第一批去苏联留学的,但他现在的立场和他曾经去过的那个国度所要宣扬的观点有很大差别。几位教授都有这么长时间在国外学习的经验,但现在来看对中国法律各有各的立场,当然,江老师和孙教授的立场是比较接近的。大家应该看到,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江老师刚才提到,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公权肆虐的历史,因此应该对公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而曾先生从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提出私权的建立和实现与公权是不可分离的,曾先生可能是由于游历很广,看到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许多国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的一些观念思想在进行修正,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神圣在许多情况受到限制。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观点是十分正常的,但大家再有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就是社会发展一定要以私权的实现为基础,公权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权。
  江平教授:
  我要声明一下,我绝对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绝对不赞成国家万恶论,公权力在一定情况下能够矫正私权利的不公正。我只是说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应着重于私权利。
  曾世雄教授:
  我也要声明一下,江老师这种说法我是完全赞同的,江老师是讲目前的社会,我是讲将来理想的社会。
  孙宪忠教授:
  公权力和私权利来自于人的两个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二者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现实的社会还是未来的社会都需要二者的协调,江老师和曾老师说的道理实际上都是一样的。
  米健教授:
  下面的时间我们留给下面的同学和老师,就自己感兴趣的和认为需要探讨的问题向主讲嘉宾提问。
  这有一位同学地上的纸条,是向曾老师提问的:您在《民法总则之现代与未来》一书中曾提出改宣告死亡制度为宣告失踪制度,这个观点我表示非常赞同,请您谈一下此问题。
  
  曾世雄教授:
  死亡宣告和失踪宣告其实都是一样的东西,我曾看过外国的法律,在二战前叫死亡宣告,而在二战后改为失踪宣告,实际上都是人格的消灭。中国人有个观念,人死后要烧纸,要立牌位记拜,宣告失踪至少给人们一个观念上的安慰,而不需要非得立个牌位惹人伤心,同时又能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
  提问:
  我想问一下孙宪忠老师,您在您的著作中将支配权与请求权作为德国民法权利的基本类型,但我在德国民法著作如拉轮次的著作中没有看到这样一种表述,我想问一下为什么。
  孙宪忠教授: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学者们对德国民法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翻译有所不同,差异就在此,我认为我这种翻译更明晰一些。
  提问:
  曾老师您好。我想问你一个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问题,德国一般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生效,台湾有学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大陆学者张俊浩先生对这种区分也有不同的体例,我想就这个问题向您请教一下。
  曾世雄教授:
  法律行为是总则编的核心所在,我认为法律行为基本上应分为成立和生效。举个例子,你考取中国政法大学后,现在此地租房子,你现在租房这是成立,到开学时生效。把成立和生效分开的原因就是有些人今天租房,下个月才来住。什么时候而这回结合在一起呢?在要物行为中,成立就是生效。要物行为在德国法上是这样介绍的,在自动售货机把钱投进去东西就掉下来了,这就是要物行为;或者在停车场,把车停进车位才算数,现在有很多的要为行为类型正在不断产生。但我们讲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成立和生效是分开的。
  米健教授:
  这有一个给江老师的问题:江老师你刚才再次疾呼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那么您如何看待现代社会中私法主体实际地位失衡的问题?私法自治的基础在我国确实存在吗?在我国公权确实过于强大,但更重要的是公权没有起到其应起的保护私权的作用,您认为呢?
  江平教授:
  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权已经越来越得到尊重,越来越得到保护,越来越得到扩大,但是离我们应该有的还有一段距离。
  提问:
  三位老师你们好。刚才各位老师都提到了私法发展过程中私权和公权的关系问题,曾老师认为公权是对私权的一种矫正,江老师责任为公权对私权的干预过度了,我的问题是在未来,私权是公权的基础这种观点可不可能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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