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代,同时发生了人类历史上另一个重要的运动,即宗教改革。其首先针对的就是罗马教廷对神权的垄断解释——认为神权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宗教改革时的改革家批判的对象是神权,批判的出发点是真理是不能被垄断的,认为当真理被垄断到极端时就走向了谬误。宗教改革这种思想解放的精神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他告诉人们人自己可以解释自己的真理,人可以解放自己的思想。这种启迪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都产生很大影响。人们从那时起开始考虑,人的两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到底谁是基础。这样一个哲学化的问题导致了后来的有一个伟大的运动,即启蒙思想运动。
其蒙思想运动告诉我们自然人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的根本,人首先有对生命、健康、财产等最基本权利的追求,然后才能从事文化、政治等社会运动。由于在历史上任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所以人们在考虑为什么我们的权利会被剥夺,私权的传统在启蒙思想运动中终于回到了历史的另一个原点。在黑暗时期,私权是完全被公权所吸收的,而在启蒙思想运动中,私权不仅从公权中分离出来,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权利的基础。在启蒙思想运动中,学者认为公权不是私权的源泉,而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又一次走到了社会基本法的位置上。在此基础上人们看到,公权是侵害私权的最大渊源,因此当时的理性思想家提出要保护私权首先要尽可能的限制公权。公权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在私权的基础上产生,对公权力要进行分工、制衡,使其真正达到民主、高效、廉洁。近现代的民法和公法都是在理性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而理性法的基础是对人的基本属性的重新解释,理性法是在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上产生的庞大的知识体系。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以私权神圣作为基本特征,而私权神圣的核心是所有权绝对,这也就是西方法律长期规定所有权绝对原则的原因,它不是像鼓励民法上的主体以自己的权力去妨害公共利益,而是为了限制公权这个可能对私权造成侵害的庞然大物。这些思想的背景都是和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等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因素分不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私权是近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传统也是由此建立起来的。民法典的制定也主要是为了限制公权的人以胡为,所以在那个时代出现了一些很伟大的民法典。
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当私权过分绝对时,就会出现私权妨害社会利益的情形。经历了启蒙运动的一些国家的领导人认识到,即使私权妨害了公共利益也不能通过法律剥夺私权,只能通过法律限制私权的绝对性,这种思想也就表现为我们现在所说的所有权社会化原则。在人类历史上还有一种比较极端的理论,就是剥夺私权,实行彻底的公有化。而贯彻这一理论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没有经过人文主义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的国家。从中国的现实看,我们要考虑民法中的私法传统,考虑实行私权神圣的原因是什么。我们知道,实行私权神圣是为了限制公权的人以胡为,私权神圣的思想在历史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西方有一位思想家说过:从来没有一项制度能像所有制度一样,能够极大的激发人的创造的热情,其他诸如觉悟之类的品质都不可能达到像所有权这种持久的享有所带来的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英国在工业革命中从弹丸小国变成世界的霸主正是因为他率先把所有权交给民众。这种情况在中国也是存在的,中国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地区,正是因为给了老百姓一种取得所有权的可能菜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制定的民法典还是要把所有权还给老百姓,使老百姓抱着一种有恒产而有恒心的心态去积极的创造财富,使我们国家有长期发展的源泉。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给大家汇报的,谢谢大家。
米健教授:
谢谢孙宪忠教授的报告。据我所知今天在座的三位主讲嘉宾事前并没有进行沟通,但在今天的报告中各人的角度都非常鲜明,各不相同。江老师首先从思想观念的角度进行阐释,接着曾先生从人本身对私法传统进行阐释,而在孙教授看来,私法传统就是私权,孙教授从历史的角度对私权的产生进行了说明。孙教授阐述中的几个点非常清楚——无论是罗马法的发现,还是宗教改革、文艺复兴都是围绕找一个权利的问题,即私权。进一步说就是私权与公权,或者说私权与神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人类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其根本就在于是否能把私权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放在一个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位置。三位教授的阐述角度各异,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涉及到财产,在江老师的阐述中表述为“钱袋子”,在曾先生的阐述中表述为“资源”,在孙教授的阐述中则直接表述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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