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江老师简洁而透彻的主题演讲,下面有请曾先生作主题演讲。
曾世雄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师长大家好,贵校邀请我来,之前没能准备太多,下面就把我的一些基本观念告诉各位。我在法国待过3年,德国待过3年,美国待过3年,英国待过2年,全世界的法律我大多都看过了,看过之后我觉得没有一个法制是好的。法律是讲一个道理,如果道理是对的,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对的。
《法国民法典》实际上中漏洞百出,劳工法在其中没有规定,法律中体现的都是资产阶级的观念。德国法学习了法国法,因此,法国法没有的东西他也没有。德国法能在世界上立足,主要是由于:第一,他创造的总则编;第二,他创造了无因行为;第三,他把继承当成一编。法国法的特点是规定了契约自由,但该原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契约自由的结果可能发生了重大的瑕疵。在1885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把“权利绝对性原则”推翻了。私法归私法,但公权力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介入。
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回回法系、另外还有中国法系。中国法系到底是“东”是“西”?是应该学“东”——保留传统,还是应该学“西”?我认为中国法系就是中国法系,他自己可以创造出一些东西,中国人自己可以创造一套很好的民法。如果中国今天制定一个体现中国传统的、划时代的《民法典》,我想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德国、法国都会学我们。
我今天定的题目是:民以食为天。在这里“食”是广义的,是指生活资源。人为生而需要生活资源,而生活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会发生竞争,所以要规范,这就是要用民法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生活资源是什么,大体上可以分为几个类别?我在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撞到一个强盗,他问你要命要钱。在这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强盗、一个是被害人。强盗拿刀子要挟,这是行为的问题;被害人要命或者要钱,这就是生活资源的问题。“生活资源”如果包装成法律名词就叫“权利”,其内容就是命和钱。“命”包括自己的命和别人的命,自己的命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人格,法律把他包装成人格权,其内容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健康等,这些人格权的拥有与否是鉴别一个人存在的方法。当然,在人格权的问题上有很多争议的东西,包括姓名、名誉、信仰、贞操、隐私等问题,如果我们下面有时间可以讨论。
在一个社会有好多条“命”,因此产生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身份关系。在西方,从民法上的定位来看,大体上有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扶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亲属关系,此外还有在民法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继承不是当然的,
继承法该怎样去规范继承关系是很值得讨论的。
第二段要讲的是“钱”的问题,也就是财产的问题。所谓财产基本上有两样东西组成:一是“摸得到的东西”,一是“摸不到的东西”。“摸得到的东西”就是指物权的东西,大家都知道在制度上有一种“准物权”我认为这个观念应该被打破,这个概念不应该有,有时间的话我们可以讨论。还有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是“完全有价证券”的问题,这可以包含在有体物之中。下一个问题就是无体物,也就是碰不到的东西,无体物的代表是债权,此外还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优先权等。有体物和无体物救济的程序完全不同,因为有体物你可以把他所在保管箱中保管,所以不容易被侵害,而无体的东西飘在外面大家都能碰得到,因此容易被侵害,可见二者有所不同。依具以上的阐述,民法典应有这样三篇:人格身份篇、有体财产编、无体财产编。这三编讲的就是命或钱的问题。
那么要不要一个总则编来贯串以上几编呢?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观念。德国法中规定,债的消灭原因有五种,我认为这样规定是不对的。消灭的原因不只债权有,物权也有消灭原因,身份也有消灭原因人格权也有消灭原因,为什么不进行整体规定而只在债权编进行规定呢?我认为只在债权编规定是错误的,我们中国如果制定民法典,规定消灭原因应该整体规定,不管是有体物、无体物,不管是人格、身份,都应一体适用,这样才叫总则。
总则编第一要罗列出什么是生活资源,举个例子,情绪是不是生活资源,比如说朋友写一封莫名其妙的信给你,你气得不得了,那么你的情绪就受到了影响,你的生活资源就受到了侵害,这应当由谁来管理呢。此外,姓名、名誉、信用、贞操、隐私都要不要列进去,在总则编都应当对这些进行规范。身份这一部分到底是采大家庭制,还是小家庭制不太重要,最重要的是继承到底该规定到什么程度,是否应效仿苏联的“限额继承”,规定最多继承多少,不得超过。否则一个人生下来就继承几十亿,那他一辈子活着还有什么意义。所以应该规定一种东西,或者用金额来限制,或者让其用遗嘱处分来处分,这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人格身份编大体就按照这个框架思考。
那么至于财产编应该会把准物权的观念打破,因为各国基本上都承认物权不能创设。物权之所以不能创设,因为物权上基本的观念是这样的:物权有很多要登记,如果你弄来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登记的人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如何去登记。物权登记你必须让登记的人能够顺手写出来,所以物权必须要限制,必须限定特定的种类。但是由于人们又发现一些权利,比如说水权、空间权、采矿权、捕鱼权,这些权利都不在物权编里,而物权又不得创设,因此就将之称为准物权,我认我这样做是错误的,应当将这些权利另外规定,而不应规定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