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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


陈兴良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老大刘涌的终审判决中,将死刑改为死缓。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终审判决书中,有“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字样,刑讯逼供也因此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在2001年9月19日参与了在北京举行的有关这个案件的专家专题讨论会,并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日前,陈教授就这一案件的改判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刑讯逼供影响了有效打击犯罪
  陈教授说,根据有关证据,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就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改判是无可挑剔的。刑讯逼供的害处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办法,但实际上,其常常会对打击犯罪形成障碍。在此案中,如果真的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让刘涌“逃过一劫”,就是明证。
  不否认,确实有涉案嫌疑人遭遇了刑讯逼供,但是,正是因为刑讯逼供的大量使用,导致那些没有遭遇刑讯逼供的涉案嫌疑人也敢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过去人们之所以没有深入关注刑讯逼供现象,或者说没有重视这种现象的危害性,主要是打击犯罪的思想占据了主流。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普遍没有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观念,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成了司法实践的第一要务。随着人们保障人权观念的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受到了限制。
  应尽快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陈兴良说,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刑讯逼供从来都是被禁止的,在《刑法》中刑讯逼供甚至被作为犯罪加以确认。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现实却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并且大有蔓延之势,成为“顽症”,这与我国司法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有关。
  从法理上来说,任何证据的取得都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证据取得途径非法,就应完全排除,不管这种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用作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只排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的采信可能,但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物证和书证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排除是不彻底的,助长了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是和现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将涉案嫌疑人当作一个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尊严和做人权利的人,而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可以取得证据的途径和工具,这是对刑讯逼供在司法上必须加以彻底否定的根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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