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中的规则实用主义主要考虑后果,但对形式主义的东西也给出一定的回应。持这种解释方法的人们认为:个案实用主义可能出错。第一,信息的提供和处理,个人的理性等都会由缺陷,许多问题可能会被忽略;第二,每个案件都具体分析,给法官的裁量很大的空间,给权力滥用带来可能;第三,如果依据具体情况而不是一个合法的依据判决案件的话,法官的个人权威必须有保证,而这在现代社会往往不行;第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本太高。
形式主义则有许多好处:1、凭借经验和规则性的东西进行形式推理,减少法律的冲突,增加法律的一致性,这在现代社会很重要。 很多法官都愿意用形式主义的方法。2、减少法官处理问题的成本,减少决策是所需要的信息。3、由于有了固定的规则,人们也可以事先预防之。(恶法也会变成好法)4、凭借先例法典,增强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掩饰个人魅力的不足。5、与现代的意识形态相关。现代社会有一个关于民主的神话,由此,法官依法判案就是把作为人民主权的意志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同时,法官还诉诸科学的权威,把解释变成精密的学科,成为一门“科学”。6、保护法官,形式主义掩盖了法官个人的判断,把个人参与的东西变成了非个人的,为法官排除了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压力。
形式主义很有道理。但也有很多问题。
形式主义不大关心法律的后果,而法官在很多时候不得不关心后果。形式主义认为大前提是明确的,但法条实际上可能涵盖不了新出现的事物,对于一些边际问题适用哪一个法条也是不确定的。形式主义的解释可能很难执行。而且,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利益群体多元,不能过分强调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实际上行政机关、法官也在制定法律。如果过多的形式主义,法官的积极性就没有了(只有给予裁量权才给了法官努力做事情的激励);而没有积极性的后果可能是法官群体素质的下降。形式主义过分强化,法官可能会不负责任。
形式主义的假定是:文字的意义是精确的,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不会改变,所有人通过一定的训练都可以一致的理解之。但这个假定不成立。1、文字的意义不是确定的,也不是不会改变的,对于文字的字面含义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理解,字面含义也会发生变化。2、立法者能否把自己的思想准确的表达于文本之中呢?3、阅读文本就能够完全理解其中的意思吗?人们总是带着特定的问题去阅读文本的,对文本的阅读与自己想解决的特定问题有关。而且不同的人即使经过统一的训练也有不同的理解。。
那么规则实用主义是什么样的进路呢?
规则实用主义认为,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后果,注重对未来的影响。但也不能放弃规则,规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包括了先前的经验和和智慧,体现了合法性。好的法官会强调自己的权威性不够,政治合法性不够,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而规则积累了前人的智慧,故遵守规则;同时又由于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所以要考虑未来,不必定完全遵循先例。
另外,在规则实用主义那里,强调法律解释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正确的,强调合乎情理而不是唯一正确。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问题,面向未来,保持合乎情理,保持开放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