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的设置是依据男性的思维方式,只要求回答yes或no,但女性往往会说:Yes,but…;法律上的理性常人(reasonable man)是以男性为标准的。
法律也保护妇女,但许多保护是从男性的角度。如有的酒店不允许女性作招待员,好像是对女性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把女性从这种行当上解放,但问题是,女性的工作没有了,而且,如果是因为怕女性受到侮辱,为什么要解除女性的职务而不惩罚那些侮辱女性的男子呢?(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成本的问题,女性推出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惩罚那些男性的成本是很高的,比较困难。)
主张用新文化代替现有的文化,男女应重新界定其位置。
3、女权主义方法论
(1)着重研究妇女问题
(2)具体问题不是用一个系统的、逻辑的规则,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实体正义。强调人跟人不同,案子跟案子不同。
(3)强调社群主义、多视角主义
三、评价
女权主义是否有一定的方法论还值得商榷。激进女权主义过分强调了特殊性,乃至使法律作为一个规则失去了意义,增加了社会成本。女权主义强调社群主义的道德听起来很好听,但在高度工商社会中法律很难办到。另外,男女是存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别,但未必无法沟通。
当然,男权主义的文化还是存在的。在我国,现在至少是某些妇女的生活地位在下降,男权主义文化在振兴,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对女性不利。最终来说,女性地位的提升还是要靠社会经济条件。
女权主义的观点在细节的问题上还是有启发的,而且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程序的问题等等。
所以,女权主义法理学的价值可能并不在于发现了什么女权主义法理学或方法论,而是这些理论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后果使我们重新考虑妇女、女性的问题并且可能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第九讲 公共知识分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其他现象)
参考文章:苏力:《遭遇哈姆雷特》;
第十讲 福柯
参考文章:《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
第十一讲 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参考文章: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
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原有的社会机制的失效,,从而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就拿sars来说,张文康的做法其实是依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进行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小,所以,广东的病是不大容易传播到北京来的。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人口流动性很大,瘟疫的传播就会波及面广一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开始关心sars的有关情况,知情权的问题就提出来了。(人们关心的往往是与自身有关的信息。)
一定的社会结构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机制。法治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但我们不必迷信之。应当客观的、清醒的对待。
第十二讲 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参考文章:《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第十三讲 法律解释的法社会学研究
这次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去把握法律解释的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
很多人会认为法律解释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重视,只要把解释的问题搞好了就可以完美的解决法律问题。其实没有这么简单。解释不仅仅是法条的解释,许多问题是法条解释不能单独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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