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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2、关于法律的概念。
  法律不仅仅是成文法。在初民社会也有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那里也有实体性的规则乃至宪法性的规则,只是没有成文而已。说他们没有法律,乃是说他们没有成文法,没有西方法的一些特征,没有西方的司法机关等,但这些都不是法律的根本特征。哈特说过,当一个人觉得有义务遵守它的时候,它就是法律。部落法律就是该部落社会习惯的总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样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助于扩展我们的视野,以理解一些潜规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成文法的局限,和法律变革的艰难。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民间法”的概念。当然,民间法的称谓可能有些问题,它容易浪漫化。民间法也不是什么超国家、超阶级的东西,它也可能受到特定社区中强权者的影响,或受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民间法虽然有自己的好处,但也要以国家法律制约民间法。与此相联系的就是法律多元的现象。就是一个社会中同时有几种不同文化、传统的法律。如殖民地的法律。其实,这种法律多元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如美国(存在欧洲法律与印第安人的法律)。这种多元的法律互相交流、借鉴和发展,是一种流变关系。这种法律多元秩序是不可分割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功能主义的分析,法律要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八讲 女权主义与法学研究
  一、女权主义运动与女权主义法学
  现在出现了许多以问题为导向的法理学。如种族问题、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女权主义法理学乃其中一种。也称女性主义。
  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政治运动的一个表现。这个流派以女性为主,但并不都是女性。
  内部也有不同的派别。
  1、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
  照搬18、19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而形成的。创始人是密尔。强调抽象的人,女性也是人,应当拥有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自由权等。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以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中心,认为只要给了妇女选举、结社等的权利,她们就团结起来选举出她们的代理人进入议会从而改变她们的现状。
  这种思想是贫瘠的,抽象化,不考虑妇女的特殊问题。而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乃是活生生的人。(而且,这种抽象的人是以谁为标准的呢?男子,白人,有产阶级等。)强调以自由为本,但很大程度上又是以对妇女的压迫为代价。如言论自由可能导致淫秽物品的增多,往往带有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经济问题对妇女解放的影响。
  2、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
  认为妇女解放不是与意志而是与生产力、经济基础有关,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全人类解放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一个社会中妇女普遍不占有生产资料,就没有办法发挥其作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妇女解放的经典分析。指出大工业生产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前提,使女性从社会生产的边缘地带进入中心,社会地位的重要性加强。女性的社会交往增加了,互相形成了共同利益,形成了作为运动的妇女解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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