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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至是"违法的" (往好听里说,即所谓"创造性的")。首先,马伯利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因为,据后来的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12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13因此,无论是依据"先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依据"禁止反悔"和"合法依赖"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将错就错。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留下的难堪。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了。
  四.
  如果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谴责马歇尔狡诈多端、出尔反尔、玩弄权术,说他"公事私办(对马伯利),私事公办(对杰弗逊)",说他缺乏司法职业道德,不"把(马伯利的)权利当回事"(借用德沃金的一部书名),等等。但是,本文并不想就马伯利案本身论个是非,而是试图从此获得关于制度如何发生和形成的一些启发。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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