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
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9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
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101789年的《
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
宪法与《
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当
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
宪法,因为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
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与
宪法相背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短促突击,有利有节,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三.
马歇尔是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的。在他看来,只要选准了,一个马伯利案件就足以教训杰弗逊了。他追求的效果是,既要当面煽杰弗逊的耳光,对方还无法还手。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首先,马伯利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毕竟又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第三,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一但对手咽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
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
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鸡肋"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