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体系的宏观框架 这一阶段中国法体系的面貌比之以往是大大变化了。就其宏观框架来看,它作为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的法体系,首先是以公法、私法和公私混合法三大部分构成的整体。按这种机构规划或观察中国法体系,可将现行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纳入三者之中,亦明显有利于在法体系或法结构理论上同国际接轨。然而在我们这里,事实上人们迄今更习惯于将这个体系中的法的集群分为若干部门,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用的方法,并且通常将法体系中的法的集群分为
宪法、行政法、
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但这样划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其划分标准的使用是有问题的:部门法的划分应当使用同一的标准并且应当是一次性划分,才是科学的,才有确定性;既用调整对象作标准,又用调整方法作标准,在逻辑上便发生问题,在实践上就会划分出许多部门法。如果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就不宜再以调整方法或其他东西为标准。 [13] 按这一观点,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只能划分出行政法、民商法等,而不能划分出
刑法、程序法等。换言之,这一观点对
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甚至对
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提出了挑战;进一步说,也对存在迄今的中国法体系理论特别是它的部门法划分的必要性理论提出了严肃的挑战。这将是中国法理学和立法学或迟或早必然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一研究到来之前,本文姑且将现行中国法体系的宏观框架,仍由有关部门法构成。这些部门法可分两个层次,前述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
刑法、程序法可视为第一层次的部门法或基本部门法,其他法的集群是第二层次的部门法。在这些部门法中,法律是骨干,它们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结合在一起,日渐形成一个有特色的、颇具规模的法体系,中国立法长期停滞不前以至废弃的状况由此得以根本改变。
宪法 这个体系的核心
――宪法部门,大体由十个方面的法所构成。一是宪法典,即1982年通过的,其后在1988、1993、1999年作了三次重要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法和选举法,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法,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四是民族法,主要有国家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是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是
立法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七是授权法,如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深圳市立法的决定;八是国旗、国徽法;九是国籍法、国际条约缔结程序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十是其他法,如
戒严法、
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骨干法律相当充实的
宪法部门。如果不就内容和现代化程度而论,这个
宪法部门同当今许多国家的
宪法部门相比,不仅并不逊色,而且颇为出色。
行政法 此间这一部门法的主要进步,一则在于改变了过去并无法律而只有法令或其他规范性法文件的状态,有了为数不少的法律,成为各个部门法中法律最多的部门法之一;二则其结构渐趋完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各主要环节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行政活动的各主要领域如经济行政、文化行政、教育行政、科技行政、卫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工商行政以及其他一些领域的行政,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了法律的调整。这些法律中,有些法律如《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兵役法》、《
国防法》、《
行政监察法》、《
人民警察法》、《
国家安全法》、《
档案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律师法》、《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献血法》、《
海关法》等,不仅是行政法部门的骨干性法律,也是整个法体系中的重要的法律。当然,在一个行政向来不靠法律的国度刚才走向法治的时候,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实现行政的法治化,行政法部门的立法任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比较繁重。由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阔以及行政具有某种程度的变动性和灵活性,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因而建设行政法部门,不仅还要制定相当数量的法律,而且还要制定更多的在法律位阶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法文件,而且还要特别注意提高行政法部门各种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的质量。或许是行政严重缺少法治传统和行政法部门在较短时间内有数量较大发展的缘故,这些年来中国立法质量的许多问题,在行政法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也是完善行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
民商法 作为一个部门法,民商法在法体系中日渐占有重要地位,是这一阶段法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之一。这个部门法在中国起先称为民法,后来商法与之合流,它又更多地被称为民商法。民商法在法体系和法治国家中地位之重要,是尽人皆知的。但也是由于尽人皆知的原因它在中国直到近十多年来才逐渐成为法体系中的重要成员。长期来以诸如“条件不成熟”之类的不负责任的、“莫须有”的理由,漠视、障碍以至扼杀民商法发展的旧状况,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得到显著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民商法推到中国法制建设的前台。如今,这个部门法已有相当规模,总类方面有了《
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方面有了《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债权方面有了《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亲属、继承方面有《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商法方面则有《公司法》 [14] 、《商业银行法》 [15] 、《
合伙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6] 、《破产法(试行)》、《
保险法》、《
票据法》、《
证券法》、《房地产法》、《
海商法》。特别是1986年通过的《
民法通则》和1999年制定的统一的《
合同法》,使这一部门法也有了具有一定综合性、概括性的重大法典。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民商法与昔日的情形已不可同日而语。当然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完善还远没有完结,特别是既有的民商法律需要完善,还要进一步努力编纂民商法典。
经济法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一般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由于国情的缘故,经济法是中国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经济法教科书已有详尽解说,此处不赘。不仅如此,经济法还是这一阶段中国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自1979年诞生第一个经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经济立法的发展一发不可收拾。现在,举凡经济法的各主要方面,都有数量不等的法律。就更为重要的一些法律来说,财政方面有《
预算法》、《
会计法》;税务方面有《
个人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金融方面有《人民银行法》;能源方面有《
电力法》、《
煤炭法》、《
节约能源法》;交通、民航方面有《
公路法》、《
铁路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民用航空法》;邮电、通讯方面有《
邮政法》;农林牧渔方面有《
农业法》、《
乡镇企业法》;商业方面有《
烟草专卖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方面有《
对外贸易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7] ;还有《
审计法》、《
统计法》、《
价格法》、《
计量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广告法》等。这些法律与大量的经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相结合,形成了一个规模可观的经济法集群,在中国法治建设方面,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但经济法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别是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不断做好经济立法的立、改、废工作。一些经济法律,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合并起来,形成统一的国外境外投资法,而将它们中的其他一些内容,纳入现行的相应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