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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学事件的意见

中关村中学事件的意见


刘凯湘


【全文】
  正文中关村中学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到底违反了哪一项法律?侵犯了中学生杨易哪一项权利?杨易和他的家长可以寻求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手段?值得探讨。
  
  首先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一看,我们国家有《教育法》,还有《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些都是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立法。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也非高等教育,故此事例应适用的是《教育法》。《教育法》第36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部对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报名条件也只有三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而没有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条件特别是成绩方面的限制条件。中关村中学以杨易成绩差、考大学没有把握为由劝其分流,取消其参加高考的资格,完全违反了上述立法规定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歧视待遇,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问题是,杨易及其家长能否以中关村中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学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这一点有争议。现在大学做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先例已经有了,法院依据的主要是《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中学并不授予学位,做行政诉讼的被告理由似乎不充足,但我认为中学也有依据法律和法规代行行政职能的功能,它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决定应当认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与它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作出的一般性处罚决定完全不同。所以,如果中关村中学坚持其错误的和违法的决定,不让杨易参加高考,杨易及其家长可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撤销上述决定。如果不给学生及其家长以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那么可以肯定,越来越多的中学将会效法中关村中学和已经作出类似决定的其他中学,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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