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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1


221987年 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 宣言”(草案) 第2条:“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 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 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 此乃他们应有之职责。” 第3条:“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 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等级组织,以及等 级和级别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 。” 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 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原则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3例如,《人民法院报》1995年 6月27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任建新接见最高法院援藏干部的通讯,便细致地列出四位法官的行 政级别,其中两位副局级审判员,一位正处级助理审判员,一位副处 级助理审判员。

24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似乎强化了法官的 等级制度。该法将法官分为四个等次(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 官和法官)十二个级别(第16条)。更有甚者,1994年提交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的该法草案还规定了所谓“衔级制度”。后来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在对这个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 部门的同志提出,审判人员不同于军官和人民警察,不宜实行衔级制 度。”参看周道鸾(主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251996年7月到8月,我曾有幸和我国的一个司法代表团一起考 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国法官(当然包 括那些院长副院长们)感到最难以理解的,也许并不是那里法院的权 高势重,而是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的无权无势。他 们感到困惑的是,离开了院长或其他上级的领导,法官们岂不是各行 其是,整个法院,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能够避免陷入混乱和普遍的 腐败?关于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行政职权,参看Lawrence Baum, American Courts: Process and Polic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6,第37页及以下。

26任建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必须具有 较高的素质。”又说:“……对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应有更高的要 求。”周道鸾,前注24揭,第16、17页。其实,准确地说,应当是不 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需要有同等高的要求。了解具体司法运作的人 都知道,第一审法官高质量的工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品质维系和公 民权利的妥善保护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国家很注意使不同级 别法院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保持大致上的一致,薪俸上只保持较小差 距。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低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至更高级别法院的动 力不那么强烈,因而,减少了法官希望升迁的心理对司法独立所可能 带来的损害,同时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低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另 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是降低上诉率——假如制度安排上强调上级法院法 官的素质总是高于下级法院法官,为了得到更优质的司法“产品”, 当事人当然有理由不断地提起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从而 加大司法制度的成本。

27我们的古人早就认识了这个道理。《周礼.秋官司寇》:“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 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29刘家琛,《诉讼及其价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 版,第46-47页。(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第2125条

31系统的主张以及联系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某些方面所作的研究, 参看,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一书中的若干文章;以习惯法为"标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逻辑 和支配法律秩序的精神所进行的一项研究,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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