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987年 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 宣言”(草案) 第2条:“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 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 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 此乃他们应有之职责。” 第3条:“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 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等级组织,以及等 级和级别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 。” 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 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原则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3例如,《人民法院报》1995年 6月27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任建新接见最高法院援藏干部的通讯,便细致地列出四位法官的行 政级别,其中两位副局级审判员,一位正处级助理审判员,一位副处 级助理审判员。
241995年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似乎强化了法官的 等级制度。该法将法官分为四个等次(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 官和法官)十二个级别(第16条)。更有甚者,1994年提交全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的该法草案还规定了所谓“衔级制度”。后来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在对这个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 部门的同志提出,审判人员不同于军官和人民警察,不宜实行衔级制 度。”参看周道鸾(主编),《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251996年7月到8月,我曾有幸和我国的一个司法代表团一起考 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国法官(当然包 括那些院长副院长们)感到最难以理解的,也许并不是那里法院的权 高势重,而是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的无权无势。他 们感到困惑的是,离开了院长或其他上级的领导,法官们岂不是各行 其是,整个法院,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能够避免陷入混乱和普遍的 腐败?关于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行政职权,参看Lawrence Baum, American Courts: Process and Polic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6,第37页及以下。
26任建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必须具有 较高的素质。”又说:“……对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应有更高的要 求。”周道鸾,前注24揭,第16、17页。其实,准确地说,应当是不 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需要有同等高的要求。了解具体司法运作的人 都知道,第一审法官高质量的工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品质维系和公 民权利的妥善保护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国家很注意使不同级 别法院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保持大致上的一致,薪俸上只保持较小差 距。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低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至更高级别法院的动 力不那么强烈,因而,减少了法官希望升迁的心理对司法独立所可能 带来的损害,同时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低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另 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是降低上诉率——假如制度安排上强调上级法院法 官的素质总是高于下级法院法官,为了得到更优质的司法“产品”, 当事人当然有理由不断地提起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从而 加大司法制度的成本。
27我们的古人早就认识了这个道理。《周礼.秋官司寇》:“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 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29刘家琛,《诉讼及其价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 版,第46-47页。(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第
21、
25条。
31系统的主张以及联系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某些方面所作的研究, 参看,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一书中的若干文章;以习惯法为"标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逻辑 和支配法律秩序的精神所进行的一项研究,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