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题为“竭诚服务,严肃执法”的报导,《人民法院报》1994 年4月4日。类似的“先进事迹”在我们的传媒中可以说是俯拾即是, 而对此倾向提出质疑的言论却难得一见。
13法院经费的紧缺已经成为近年来相当突出和普遍的一个问题。 导致这种紧缺的原因不只是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还在于社会结构以 及经济秩序的变动所引发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模式的多样化。公共机构 也可以甚至必须创收必然带来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带来握有不同类型 公共权力的机构及其人员在收入上的极度不均衡。诉讼活动成为法院 (并非国家)创收的一个渠道,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贫穷地区之间法 院财政供给之间巨大的差距等当然不是偶然的事情了。某些法院经费 困难的例子,见《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7日报导:“贫困地区基层 法院经费短缺严重”。对于这种法院财政体制,一些司法官员提出了 批评。一位省法院副院长就曾撰文指出,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 机制缺乏科学性,不过是“党政部门模式的翻版”;“缺乏依法独立 审判的保障机制……党政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法官的职业、职务 和薪给没有法定保障,财物上没有法定的保证,法院受制于行政机构” ,进而又诱发了趋利倾向,“一方面,法院经费困难,常常陷入困境, 不搞创收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审判围绕着经济利益运转会影响严肃 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沈德咏等,“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法院体制”,《人民法院报》,1994年6月6日。
14这里所使用的官僚化与我们经常否定的官僚主义意义上的官 僚化并非一回事。在韦伯意义上,官僚制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可以创造合理化,它本身也是合理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科瑟的 概括,官僚制是依据合理化原则组织的;职务按照高低次序排列;活 动不带私人色彩;任职者受有计划分配的权限和有限的义务所制约; 任命根据专门的条件。参看刘易斯·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石 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5页。
15这几方面的情况,拙文(前注1揭 )均有所揭示和讨论。依 据1995年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9条,担任法官必须具 有高等院校毕业的背景。但是,我在最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 一些法院,这一规定难以执行。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都不执行法律, 违反法律,岂不是一个最令人不安的情况。但是,法官们列举的原因 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有的还很具体,例如法院人员的子女安置等。
16关于“合法性”与人们的服从之间的关系,参看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 五章。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第
10条:“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该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 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 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款:“人民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8在刑事诉讼方面,依据1996年底之前一直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条,如果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则少数服 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但是,实际上,合议 庭成员有争议的案件总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被视为疑难案件,同一法律 紧接着的第 107条为此提供了现成的解决方法:“凡是重大的或者疑 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9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开始于50年代初。当时审判委员会的 构成、职权及其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参看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 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第516-531页;另参看该书第374、390页。
20一位学者在评论新订
刑事诉讼法时,认为“新法典试图对审 判委员会和合议庭这两个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新 规定“可以防止法院院长在开庭前即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见陈瑞华,“应当如何设计刑事审判程序”,《中外法学》 1996年第3期,第41页。
21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似乎有鼓励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的立法 意图,但是,据我于1997年6月在湖北省的调查,不少法官仍反映说, 凡是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肯定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法 官们也乐于这样做。 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加以辩护的理由,还包括那种认为 法官素质不高,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加以制约,以及审判委员会不容易 被贿赂等观点。在我的调查中,许多法官认为这一设置不过是为了对 现行法官选任制度所存在的明显弊病的补救而已。一位省高级法院院 长的评论,见拙作,前注1揭,第240-241页。此外,美国著名法官汉 德(LearnedHand)法官曾经不断地批评那种“满席听审”(en banc hearing)的实践, 他对于用全院六位法官的宝贵时间审议合议庭判 决的做法颇不以为然。同时,他也是联邦司法制度官僚化的一个坚定 的抵制者。参看新近出版的一本汉德传记,Gerald Gunther,Learned Hand: Man and theJu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第515- 5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