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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读《苏格拉底之死》

  
  由此,我们有了两套对立的自由民主观念或者制度: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唯理主义与经验主义、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一致性民主与对抗性民主。而且二者往往处于对抗之中,前者似乎是后者的障碍或敌人。苏格拉底之死实际上意味着积极自由或者直接民主剥夺了消极自由。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积极自由是有害的?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如何解决人们所面对的类似的积极自由对苏格拉底式的消极自由的剥夺或侵害?我们如何使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免于其他人或者积极自由的侵害?如何抵制民主政治在不违背民主的原则下对自由的压制?因此,消极自由的充要条件必然是一个人有自己最后的或者最低限度的不可侵犯的领域或者空间,这就是一个人必须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法律上的权利,同时还要拥有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空间或者私人领域。正如柏林所言,一个社会要获得自由必须由两个条件:“第一,惟有‘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此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柏林,1996:207-8)而这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正是为了捍卫这些权利或者私人空间,这种积极自由或者民主不再是消极自由的天敌,而是促进消极自由的工具。正如贡斯当指出的:“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正如一个人仅仅因为居住在一层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贡斯当,1998:325)“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要求我们时代的人民象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个人自由必然会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而一旦实现了这一结果,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贡斯当,1998:321-2)“我们并不希望放弃政治自由,而是要求在得到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的同时得到公民自由……导源于一种合法根源的政府只有比以前更少的权利对个人行使专断权力。”(贡斯当,1998:322)
  
  由此可见,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梁治平,1992)。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免于斯巴达式的专制,由此成为自由人向往的乐土,而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
  
  
  
  三
  
  
  
  尽管苏格拉底的主张是反民主的,甚至是反社会的,但是斯通认为这种主张仅仅是言论而不是行为,“苏格拉底是为了他的言论,而不是为他的任何行为受到了起诉”(页230),“审判苏格拉底是对思想的起诉。他是语言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页229)如果苏格拉底捍卫言论自由的话,为什么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为自己的言论自由进行辩护呢?他完全可以慷慨陈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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