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议庭──法官的位置(一)
除了一些简单案件,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与裁定是由合议庭作出的。合议庭至少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三人组成。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的判决是由合议庭集体决定的,而事实上组成合议庭的不同成员的在判决中适用法律或解释法律的权力依据他们在合议庭中位置 (position)的不同而不同。我们所调查的法官几乎都在法院里作过书记员,一般说来,书记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特别是作为刚刚从大学里毕业的学院派法官更是如此。“从职责上来说,书记员主要就是书写、记录,加之自己刚刚从大学毕业,最好少开口,不要多发表意见,免得人家说你狂。法院里本身就对知识分子不信任,弄不好以后就很被动,处处有人卡你。”(法官L2)因此判案中的适用法律权和解释法律权主要归审判长和审判员。但也有例外,这主要看书记员本人所具备的各种资源,比如人际关系、法律水平、交往能力和说话技巧等等。法官Q1一进法院也作书记员,但他在合议庭讨论中常常提出自己的看法,有时往往被审判长采纳,这不仅是由于他脑子聪明,而且是由于他和法院院长的关系不错,他的毕业分配就是法院院长给办里的。法官L1认为书记员要起作用就要采取一定的策略,他作书记员时有一次觉得审判长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但在合议庭的讨论中,他觉得不能直接提出不同的意见,否则审判长在面子上就下不来,但他在下班吃饭时,和审判长等人随便讨论起他们办的那个案子,他委婉地提出他的看法,并找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依据,于是这个案子就按他的意见办了。
除了上述各种资源,书记员所在的法院的级别也成为他们在合议庭的解释法律中处于有利位置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这主要表现在分配到高级法院的法官在基层法院的锻炼中。我们所调查的法官许多都在基层法院锻炼过,他们都认为在基层法院锻炼有好处,尤其是他们在基层法院参与办案中有较大的发言权。法官Q2在基层法院锻炼了一年,开始作了一段书记员,不久就作审判员,他在一年中办了近50起案子,几乎都是按他的意见作判决的,而且所有的案子都没有上审委会,对此他颇为自豪。但是他自己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他适用法律准确,而与他是省高级法院派下来锻炼且一年后就要回去这一身份没有关系。在我们调查的法官中,凡是下基层锻炼的法官几乎都有类似的感觉,但他们都否认与他们是上级法院的法官这一身份有关。在他们看来,下级法院的法官也是机会主义的,他们只怕自己直接的上司,而对于他们这些不一定有前途或前途很遥远的小年轻不一定很在乎。他们的这种说法也许是对的,不过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大学毕业生刚分配到基层法院办案时往往要受到限制,而一个刚分配到高级法院的学院派法官下基层法院锻炼则在办案时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与他们的特殊身份不可能无关,至少是由于他们与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
尽管书记员可以通过各种资源的利用而在合议庭的法律解释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但这只是个别的情况,通常法律判决主要是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合议庭内部就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判决,合议庭的意见据正式的法律判决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它还要受到各种各样分影响,除了我们后面将要讨论到的审委会外,上级法院的意见也起大的作用。由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上诉而被上级法院所改判,而法院中实行的错判责任制对一审合议庭形成很大的压力。所以,当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那不准时,往往提前请示上级法院,有的是书面请示,有的是电话口头请示。比如90年左右,浙江某地出现了“台会”纠纷,关于这个问题的定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定为金融诈骗(法官Q1)。因此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约束很大,重大案件往往请示汇报、上下通气,这样上诉后很少有改判(法官Q1)。不过向上级请示有时也靠不住,除了重大问题,一般的请示上级法院很少作书面答复,因为上级法院也怕承担责任,而口头请示常常没有凭据,更何况上级法院的人很多,看法也不见的一致。“你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个法官说这么判,而上诉后刚好由另一个法官负责这个案子,他有他的理解,他有他的人际关系,他照改(判)不务。”(法官C)
(五)、审委会──法官的位置(二)
从法律上说,审委会对任何案件都保留最终的决定权,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上审委会。依据我们所调查的法官们提供的情况,上审委会的案件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
合议庭中对案件的判决意见不统一,于是就将矛盾上交,由集体讨论决定;
合议庭在审判中受到了外在压力的干扰,比如来自政法委的压力或某个领导个人的压力,这时也将问题上交,特别是这种外在干扰要导致不合法的判决时更是如此,好让“集体来承担违法责任”(法官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