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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试验的名与实——简评首例法官“弹劾”

  
  合法性、正当性之争:制度试验如何评估
  
  
  当然,批评者并不完全局限于质疑磐石市法院用词不当,他们对这个制度试验方案的实体内容也提出了诸多批评。其中主要有:1、按照现行宪法法官法,罢免法官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非法院权限范围之内的事;2、根据群众的不信任举报,就启动弹劾程序,可能会有人利用该制度对法官进行诬告、陷害,毕竟法官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职业;3、基于“合理怀疑”就作出处理,既不符合证据规则,也属于有罪推定;4、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弹劾委员,从法院内部选出8名弹劾委员,组成弹劾委员会。弹劾程序启动后,法院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审理以后进行投票表决。这一制度设计可能导致民意对法官依法办案的左右,毕竟,民众意见并不见得同法律的真正要求相一致。
  
  然而,支持此项制度试验的一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1、据媒体现有的报道,较为明确的是,磐石市法院解除了当事法官的审判长一职,其他所谓“免职”、“待岗”等皆语焉不详。可审判长一职是审判岗位而非法官身份,其任免由所在法院决定,因此,磐石市法院的处理并不触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罢免权;2、当前司法腐败较为严重,民众为打赢官司不惜贿赂法官,而建立不信任举报制度,可以有效杜绝当事人双方向法官行贿;3、由于司法腐败都不是在阳光之下进行的,举报人很难获取充实的证据证明法官接受贿赂,因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是切实有效的,而且在听证会上被举报法官可以提出申辩,程序显然是公正的;4、弹劾委员会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公信力,形成了对法院的一道“防火墙”。
  
  双方主张各执一词,争论此项制度试验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除了在法院权限的异议方面,批评者已经失去说服力之外,其他三个方面似乎各有其理,难分伯仲。然而,如果我们跳出正反两方的这些评论性意见,首先反思对制度试验进行评估的正确方法,或许会有助于澄清疑惑、留出真正的问题。其实,任何制度试验的绩效与缺陷如何,当以试验方案的实际运作情况为拷问对象,而不宜简单地先行跨入“意义”或“可能后果”之争。从媒体的报道情况看,该项制度试验仅仅进行了一次,因而,我们当前应该就这个个案予以实证观察。当然,由于此案已经经过媒体的过滤,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从这难免不足的二手材料中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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