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试验的名与实——简评首例法官“弹劾”

  
  无论如何,磐石市法院的“弹劾法官制”,都不能与这些国家的制度相提并论。然而,当批评者仅仅凭此认定磐石市法院作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弹劾法官的时候,他们不经意间堕进了先入为主的偏见之中。由于我国自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以来,始终未在法律文本中出现“弹劾”一词,所以,民众以及法律职业者对弹劾制的想像,多是在观看电影、电视或者阅读报刊杂志、法学文献时获取的。这种想像深深地烙上了话语移植的印记。可是,任何话语的移植过程中,读取话语的人都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有意无意地缩小了被读话语在输出国的意义范围;第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被读话语曾经在本民族语言中的用法。
  
  其实,“弹劾”在英文中的对应词(impeach),有起诉、指控、检举、谴责、责问、质疑、驳斥、否决等多种意义,在法律中还可用于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impeach a judgement)、质疑证人(impeach a witness)、陪审团不得推翻其裁定(a jury cannot impeach their verdict)等场合。而在我国古代,“弹”有批评、抨击之意,“劾”有揭发罪状、检举之意,“弹劾”多指御史或监察御史等向皇帝检举违法失职的官吏、请求惩办。可见,相互对应的中文和英文,几乎有着类似的平常意义。但是,当译者们经常把中文的“弹劾”专用于翻译西方国家出现的对国家元首或法官的指控,而在其他场合用别的汉语翻译同一个词时,加之我国相当长时间从未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该词,读取“弹劾”一词的人自然有了一种较为偏狭的误读。而磐石市法院不管是否有哗众取宠之意,单论其语词的运用,并不违背“弹劾”一词的平常意义,无可厚非。毕竟,这个词在我国当前法律文本上的缺位,意味着其尚未确立专门的、限定的意义。
  
  由此而论,批评者也许暗藏着更深的策略性用意:基于法治发达国家之经验,我国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法官的作用需要日益突出;为保证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法官必须在法律上获得更加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所以,对法官的指控和罢免,应当建构起一个复杂的、慎重的、特别的、与法治发达国家类似的“弹劾制度”;而允许磐石市法院首用“弹劾”一词,并让媒体将在此名义下创立的制度作为典范来宣传,就可能阻遏与法治发展相匹配的弹劾法官制的形成。冠名之争,实乃法治战略之争。目前,在批评者的压力之下,磐石市法院选择了撤退,将“群众不信任弹劾制”改成了“合理怀疑问责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