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报道来看,那些推销药品的“白大褂”无论有无真正的医师身份,都有值得追究的法律责任。只要他们销售的是假药或劣质药品,他们就有相关的民刑法律责任。不管他们是自己直接卖药,还是在以“专家”身份帮助厂商卖药,他们都是假劣药品的销售者之一。他们的行为,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轻者应负
民法通则第
122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应负担
刑法第
141条、第
142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是毫无疑问的。即使他们不直接卖药,但只要受雇于厂家、药商进行这样的“推销式咨询”;他们就与厂家、药商们一起构成“共同侵权”,依
民法通则第
130条应负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法律如何防治“白大褂”现象
吕忠梅:我认为,目前有关法律对于这种现象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对于那些“咨询专家”,无论他们是否真正的医学院教授或者主任医师,他们以这种身份出现时都必须对其咨询的后果负责。从法律上看,他们与询问者或患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咨询合同关系,他们负有诚信义务并必须对其提供的咨询内容负责,如果因为他们的咨询对询问者或患者产生了不良后果,甚至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损害,他们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厂家,则有
产品质量法、
药品管理法,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白大褂”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医药市场管理方面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在市场准入和广告行为的管理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防止类似“白大褂”现象带来的后患,必须更为明确地界定药品广告行为并对其予以规范,要求所有实际上的广告行为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药品管理部门的行为,增加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从而保证医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