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白大褂”现象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所有的人及其行为都应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对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应如何规范?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法律的设计却必须以这样的假定为前提。
因为市场经济的动力是人们的趋利心,或者说市场经济中的人就是“经济人”。而“经济人”的趋利行为往往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损害他人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既要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经济人”的趋利行为,以保持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要在一定范围内抑制“经济人”有害于他人尤其是有害于社会的趋利行为,以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当代的民法和经济法就是这样从不同角度规范“经济人”行为的法律体系。
政府规制与“白大褂”的法律责任
姜明安:在政府规制与管理问题上,我国目前两种情况并存:一方面是许多不应由政府规制、管理的事项,某些政府机关却舍不得放手,规不应规者,管不应管者;另一方面是有些本应由政府规制、管理的事项(如“白大褂”现象),某些政府部门却不闻不问,应规者不规,应管者不管。这是为什么呢?这里面除了观念问题、体制问题,是不是还有某种经济利益因素在其中起作用呢?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其条件应是人民需要,且个人、组织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而不应是“利”(有利即规之、管之,不忍放手;无利即不规、不管,听之任之)。
吕忠梅:众所周知,药品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药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有关药品的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以国家严格管理著称,对于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在我国,也专门颁布了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条例以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广告宣传行为。我国的
广告法和药品广告条例对于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发布作出了明确规定,“白大褂”现象显然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当前名目纷繁的药品咨询会、免费赠送、专家义诊等等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宣传和推销药品。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但他们却可以不按发布药品广告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
通过这种变相的形式既达到了宣传的目的,又可以规避法律。因此,厂家们乐此不疲,并不断花样翻新。于是,就出现了记者眼中的“白大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