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层级监督对于行政执法中单个执法人员违法或同一层级多个执法人员串通违法的问题可能是有效的,但对于上下层多个执法人员串通违法的问题就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行政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在很多时候要以被监督机关、组织内部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或举报为启动力,而像本案这种情况,内部人员或因违法得利,或见他人违法,领导违法,我跟着违法以至于我更甚于领导者,自然无人去检举、举报。这样,此两种监督就难以启动起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都必须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起诉启动,监督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而像本案这种情况,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与相应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违章户也只求违法建筑工程能通过检查就行,故他们通常不会去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即使他们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有时也不受理;信访监督目前由于缺少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其监督效力是很有限的。
记者:这么系统的监督机制,面对本案一类问题却仍然“失灵”。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应当如何补救?
答: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责任机制。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为,行政首长对于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于被委托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法律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其对被领导者、被委托者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珠海市规划国土局既然委托“城监”支队执法,其对“城监”支队的执法行为就应经常检查、监督,否则,出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城监”支队的所有负责人对于各支队的执法行为亦均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各副支队长不能因各支队负责人只向支队长汇报和疏远自己就推卸其监督责任。只有各级组织领导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在层级监督中发挥作用,层级监督才不致失效、失灵。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才能发现、及时解决。其次,应该进一步拓宽行政诉讼的范围,放松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广大公民不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起诉,而且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能以“纳税人”、“环境利益关系人”、“消费者”等资格起诉。像本案这类案件,如果有人起诉,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庭审,珠海“城监”的违法不作为和执法人员的受贿行为很快就能暴露出来。第三,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行政监察制度。例如,在那些被一些人视为“油水多”的执法机关、组织内,可设立若干义务监察员,以随时收集监督信息,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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