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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贺卫方


【全文】
  贺先生注:2003年1月14日夜写就,发表于16日《南方周末》,标题改为“人大审查财政预算的意义”,文字也有些改动,现恢复原貌。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宪法以及宪政问题愈来愈受到国人的关注。实际上,所谓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不外乎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权力受到宪法以及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乍一看,在现代社会里,这两个准则似乎是当然的事情,然而,正所谓“成如容易却艰辛”,在东西方不同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限制公共权力的过程都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困难在于,几乎没有一个统治者不宣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进而追求不受限制的权力。要对于这种权力加以制约,需要有相当坚实的理论论证,同时,也需要出现有助于形成对于权力加以制衡的社会结构。
  
  考察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看到,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并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因素多种多样,例如,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以及受到这种实践影响所形成的治理传统,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以及古罗马的哲人们所创造的自然法学说,基督教神学以及教会对于王权强有力的制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个建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英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世俗化的因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就是税收。
  
  自古以来,作为平民百姓,向国家缴纳赋税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在西欧的封建时代,封主与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封臣作出贡献的前提是封主对封臣提供必要的保护,不过,很少有人对于这种关系提出法理阐释。尤其是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力几乎是不受限制的。然而,到了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对于国王的横征暴敛却再也忍无可忍,奋而抗议,开启了宪政史上的新篇章。据史书记载,当时的国王约翰残忍、卑鄙、无信、意志薄弱而又缺乏弥补缺陷的美德。但是,偏偏是这样一位国王却好大喜功,与法国开战,与教皇斗法,结果导致国库亏空,教士怨怒,贵族反抗。内忧外困之下,约翰王不得不与大主教兰顿所领导的贵族们谈判,接受后者提出的限制国王权力的要求,收入这些限制的法律文件称之为《大宪章》。其中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便是贵族要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行使监督权:未经由贵族代表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和传统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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