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讲的第三个问题是在公共行政改革的背景下,怎么定位行政法,至少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理论层面,行政法它究竟是为了实现一种目的,或者是目的论,还是工具论,还是多元论,是综合性的,我认为公共行政的法律技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公共行政制度的改革是不太适应的,回应社会的能力比较弱。行政法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它是控权还是利益调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觉得后者的重要性是超出前者。如果说控权是权力得到以后的执行和运作,利益调整更多关注的是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决定,而公共行政对公共决策方面介入的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需要从理论上对行政法进行重新的思考。
第二个方面,从制度的层面来看,我觉得行政法现在连三分之一的架构还没有完成,没有二十年、三十年这些基本的制度都建构不起来。比如说像行政组织法,现在用的是1982年制定的
国务院组织法,那个时候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在朝市场经济的方向在转轨,但我们还是在用1982年的法律,在日本的组织法是有五六十部之多,而我们仅有的就是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大量的问题没有从法律的层面界定清晰。行政组织法是界定政府权力、政府职能的一个基本法律,改革就是要在政府和市场进行分权,在国家和社会进行分工,可是组织法基本上是真空的。实践中大量的问题跟财权的划分不清楚有关,政府间的财权划分不清,有职能、职责的没有财力保障,你怎么去依法行政,这里面涉及到大量的人财物问题需要组织法解决。在对外方面,像BOT的制度需要借鉴,行政指导的制度,行政裁决的制度,行政程序的制度,这些制度都没有建构起来。现在仅有的是几部法律,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也是很不完备的,所以行政法需要建设的制度非常多,而现在大量的制度没有建设,进一步说还有大量的部门法没有建构起来,像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方面,农村行政法方面,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公共行政进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如果仅仅锁定在一种种类不分的研究,是非常不够的。我非常赞成周教授和莫教授的评价,就是行政法专业化、细化的发展,职业化的发展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