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确实要加强民主参与,但也要重视其技术性,公共行政是需要法律技术的,它需要一套技术作为平台来使得它的运作能够展开,所以公共行政和行政法的关系是多元化的。在行政法这些年的建构当中最主要的关注点就是控制权力,这使得大量的公共行政领域没有纳入我们的试点,所以对行政法和公共行政的关系是需要重新来思考的。
第二个公共行政改革的必要性和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必要性不多讲了,因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包括社会一体化的进程都需要公共行政做出相应的变革。西方国家的公共行政改革是从撒切尔夫人上台以后开始的,改革到现在也没有结束。中国的改革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到现在仍在继续。可以说改革是一个共同的主题,公共行政的改革,综观国内外的情况,我想主要是五个方面的改革。第一个方面的改革是对政府职能的一个重新定位。包括像国企的改革,事业单位的改革都是这一类的问题。公共行政的职能转换应该说是两个方向,一个是往市场转换,一个是往社会转换,这需要一大套的制度来保障这种转换的实现,所以没有充分的社会自治和完善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的转换是转换不出去的,而这个转换目标的实现,离开了制度建设,它永远是空想。
第二个方面的改革是公共行政执行技术方面的改革。这里要改变传统的国家垄断公共行政的模式,让社会广泛的参与公共行政,所以西方国家改革比较多的,是合同出租,BOT的方式,公私合作,在这里涉及到公法制度和私法制度的一种融合,是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的。
第三方面改革是政府内部的改革,包括府级管理的重构,政府间的关系,我国的府级关系应该说五级政府的链条过长,而且整个政府间的关系主要是人治。所以导致了大量的权力寻租和腐败,因为在规范不明确,权力自由度过大的情况下,权力的寻租就不可避免。这里横向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要按照市场规律,管理规律来构建政府,现在的体制一个是部门对部门,一方面要缩小编制,另外一方面又在不断的扩大,为什么?部门对部门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上面有一个部门,你就得有一个部门,一方面高法要精简,要保持政府理性化的规模,同时我们的制度就要求扩展,所以我们制度性的障碍非常多,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也导致大量的权力寻租、腐败和社会重构。
第四个方面是公共行政的手段和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管理是强调命令服从,所以依赖于许可处罚强制这样一些刚性的手段,改革的方向是以柔性的管理取代刚性,更多是强调服务,这里也需要大量的制度建设,比如行政合同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奖励制度。
第五方面是行政运作程序的改革,行政法学界现在关注的就是行政程序立法。程序的改革要求体现民主的价值要求,同时要遵守理性的要求,行政的追求是高效,高效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当然是要有民主的参与,但不一定在任何环节都有民主参与。所以我想公共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更注重它制度的构建和它的技术性,过去控权的目标关注得太多,而对真正所需要的一套管理技术关注不够。甚至我曾说行政法应该是公共行政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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