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是中国行政法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式的双重推动对行政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比如这几年制定的行政法,诉讼法,处罚法,
立法法,许可法,自上而下的推动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透明度的建设等等,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和那种激进式的改革,自上而下通过法制的强制的变化是不一样的,这是中国行政法发展取得的成就。
第五个从效率的角度讲,中国行政法在单位时间里所取得的这种贡献是其他学科很难比到的,建国之后,就已开始制定
刑法的规定了,民法也是一样。行政法时间非常短,在单位时间里面的贡献是其他的学科是很难比的。
现在经常提到的问题,就是类型化的立法,用一副药方为所有的病人治病,类型化的立场非常严重,行政法立法的时候,首先说立法权怎么划分,省怎么样,市怎么样,每次都是这样制定,比如行政制度改革里面,69个国务院部门都有行政审批权,但就用一个模式去规范所有的部门。
稍微和国际上比较就会发现,国际上的行政管理是不一样的,比如中国证监会的官员和一个普通的公务员,用同样一个模式去规范它,因为权力的性质不一样,人员的构成不一样,行政权也不一样,这是类型划分的缺陷。
第二个宪制秩序处于频繁的变动之中,现在的权力划分实际上属于一个国家宪制的秩序,宪制秩序一定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我们现在的法律是自相矛盾的,每一次立法都面临着对合理性无法判断的问题,无法构造一个多元的制度。
第三个是法律和社会两张皮,现在好多法律在社会当中没有被执行。比如
国家赔偿法制定已经有十年了,但它的实施非常不令人满意。
行政诉讼法和
立法法都有一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但在实践当中是另外一种关系,处于两张皮的阶段,为什么我们的制度还能运作呢,原因在于制度本身有一种净化能力,实际上就是被实践所修正了,从这个角度来讲好象是实现了修正法的概念,但从长远来说是破坏了法治。中国立的法越多,净化就会越弱,最后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也会越弱。
第四个问题,缺少效率观念,现在的立法往往不讲究成本,其实际效果就是对社会的影响力会逐渐减弱,我们立法最开始讲编辑效率,但后来发现每一个法的编辑效率是递减的,因为没有成本的观念。这实际上会缺乏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