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时期法律化进程已经开始受到了‘自由原则’和‘法律公正原则’的影响,这些改革带来了和欧洲贸易相适应的一个现代化进程。奥斯曼时期的改革有两个政治影响:一是西欧强大的殖民扩张,把世界大片地区殖民化;二是奥斯曼政府急于将自己从内部经济的危机中解脱出来。所以,当时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奥斯曼政府都必须作出反应。 它所进行接受西方法律的行动,有以下:
a- 生效中的宗教法律规定的现代化
b- 外国法律的接受: 1985年法令和贸易法,1858年
刑法,1864年贸易法。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之后,1923年司法部以把已经生效的法律更新为目的,成立了委员会。当时并没有考虑要接受西方法律,仅仅是更新。但是,在委员会工作的阶段,根据阿塔图克的思想,仅仅是在原生效法律条文上更新,是不可能的。首先依据的理论是西方法律体系,西方法律理论。
土耳其的改革是现代文明水平的提高。土耳其对欧洲法律系统接受的需要,是阿塔图克力求拥有西方欧洲法律系统的基本原则,拥有主权自然法律的要求。 欧洲的现代自然法律理解上的法律体系,不是以神为基础,而是依靠智慧的一个原则。和新时代的哲学,科技,艺术,外交和法律从宗教的权威中解放出来的结果,是根本的变化。土耳其的法律改革中把这一切都表现了出来。在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和自然法律理解的影响下,大陆法系被欣赏和赞扬,这也是西方国家法律被接受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文明与文化的发展,特别与法律规定相联系。因此,规定司法公正是实现"拥抱公正与和平" 的最有力的保障。
土耳其共和国法律体系,就象自由,平等和法律安全这些自然法律原则上,规定必须符合健康和实用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就意味着没有实现司法公正。
以自然法律和阿塔图克法律改革为基础原则。崇尚 思想自由、良心自由、 和平的原则、平等原则,这些都在共和国的
宪法中得到确认。阿塔图克的法律改革带来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法制国家。在这个水平下,和法律相联系的,国家的目的和发展形式是明确的,一个现代化的土耳其产生了。
法制国家,法制政府,对个人的保护上所建立的系统措施,在这条路上界限个人和法令相联系的是政府。确立了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的两个条件,今天土耳其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政府的基础,这是是法律系统的改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