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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闹剧?——北大改革之我见

  
  从以上合同和北大自己的文件可以看出,教师聘任制早已实施,聘任合同早已签订,教师早已不是铁饭碗,只不过在那时候,高校教师并不是让人羡慕的工作,聘任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教师“服务期”未满便出国留学或调离学校。比如上述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在聘任期内,不得自行联系和申请出国学习;不能无故辞职或掉离学校。乙方在应聘期间如违反协议而离开甲方,经甲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和向学校缴纳违约费。凡违约者,在一次性全部付清违约金后,方可办理出国、调动手续。违约费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含本科生) 二万元,专科毕业生一万元。乙方在应聘时若属应征收北京市城市容纳费范围之内的,在聘任未满而离开甲方时,除需缴纳违约费外还需交回城市容纳费五万元。
  
  北大此次“不晋升便解聘”的规定实质是单方面撕毁和教师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什么“敢为天下先”。北大作为用人单位,在合同存续期间修改劳动合同条款,应该取得作为劳动者的教师的同意。否则,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大的劳动者应该保存相应的证据,做好起诉的准备。北大的工会也应该做好准备履行《工会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北大“不晋升便解聘”的规定也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28条)。北大《改革方案》拟实施的劳动者“不能在有限期次内晋升便解聘”制度,并不符合《劳动法》第2526条所规定的任何法定解聘条件。《改革办法》第14条规定“招聘的前提是有岗位空缺”。但在北大的很多院系,教授岗位因为种种原因早已满员甚至超员,有的在未来5年间根本不可能有空缺。在这种情况下,副教授以下教师能否获得晋升,与他本人的能力无关。在没有职位空缺的院系,等待晋升的教师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在规定期次内获得晋升。由于名额限制而不能获得晋升,并不能说明他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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