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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闹剧?——北大改革之我见

  
  北大人事改革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虽然行政与后勤、教学辅助人员的人事制度改革也是重要的,但却是北大现在的权力和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6月5日),这一点令人费解。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1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而不仅仅聘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同样是校长委任或聘任的,校长唯一没有权力任命或聘任的是副校长。也许北大校长真的没有能力进行行政后勤人事改革,但说他没有权力,显然于法无据。
  
  
  二.北大《改革方案》“不晋升便解聘”违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法
  
  
  前面说过,教师聘任制早就法有明文。北大《改革方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算对已和北大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职教师实行“不晋升便解聘”制度。这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修改合同的行为。
  
  以一份1999年7月9日北京大学作为甲方,教师作为乙方签订的《新到毕业生聘任协议书》为例,其第2条约定:“乙方为博士、硕士研究生,从报到之日起聘期分别为三年和四年;乙方为研究生班、双学位毕业生,聘期为五年;乙方为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毕业生,聘期为六年(含见习期)。聘期满后甲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乙方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应聘,双方的决定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该《协议书》约定的解聘条件是“乙方在聘任期间如不能完成所规定的任务或出现责任事故,甲方有权作出扣发奖金、解聘等处理;乙方在聘任期内如违反校纪、触犯刑律,甲方有权予以解聘。解聘后,乙方应自谋职业。”
  
  乙方为博士研究生毕业,其聘期为3年,聘期于2002年7月9日届满。2002年4月9日之前,甲方北京大学并没有通知乙方解聘。按照《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如继续聘任并应聘,则按《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不再签定聘任协议书。”查1992 年9 月25 日北大第307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http://wwwinfo.pku.edu.cn),其中规定“坚持满工作量聘任的原则”,“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各单位领导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续聘或短期聘任。对受聘人员在每学年年终要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其校内津贴,直至解聘。”其中并无任何教师“不能在有限期次内晋升便解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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