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闹剧?——北大改革之我见
赵晓力
【全文】
一.高校教师的聘任制乃法律规定,北大也早已实行,并非创新
北大《改革方案》中的教师聘任制,并不是北大校方的发明。早在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17条就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
高等教育法》第
48条更是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但是,高校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聘任的。作为高校法定代表人、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校长并不是聘任的。按照《
高等教育法》第
40条的规定,高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北大现任校长许智宏先生系由国务院于1999年11月委任。
聘任制不同于委任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
4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即公务员以委任为主,以聘任为辅。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区别在于委任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受委任方向委任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聘任则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受聘方和聘任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内容不能违反《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