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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如何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三、对于关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如在实施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侵犯了职工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救济?
   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诉、信访等。
  四、在国有企业关闭中,如何维护国家作为产权人和职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途径有三:第一,完善立法;第二,严格依法行政;第三,健全救济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
  首先,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条件法定。从而,政府可以对具有什么样情形的企业实施关闭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关闭国有企业的相应政策必须转化为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哪怕是国有企业)作出任何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恣意行政,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基准法定。从而,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应如何对其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的方式、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只能依法定安置、补偿方式、标准行事。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就是侵权,就是以权压法、以言(文)代法。
  第三,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权限法定。从而,哪一级政府可以对哪些企业实施关闭,其决定和实施的权限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任何一级政府,更不要说政府部门,都无权作出关闭任何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否则,就是越权行政或篡权行政,就是对法治的漠视。
  第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定。从而,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其作出决定和实施决定的程序,如事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关闭的根据、理由、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标准等,听取职工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申诉、复议和诉讼的途径等,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政府作出关闭任何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即使没有法定程序,也应遵守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如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否则,就是行政专断,就是滥用职权,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漠视。
  就本案而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遵守依法行政以上四项要求方面都是有瑕疵的。今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因此,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应自觉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国有企业 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行为自觉纳入法治的轨道。当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相应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责成相应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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