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职工还这么认为,新晃烟厂属省中烟公司直辖,不能把他们的安置标准和当地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标准等同起来。另外,让职工意见最大的事是,关闭烟厂工作组从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安置方案。
考虑平衡是当地政府部门着眼点
新晃县政府对职工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呼声保持了一种审慎态度。
在一份给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中,新晃县政府表示,目前处于烟厂关闭的特殊时期,不适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且,新晃县政府认为,他们制定出台的《经济补偿办法》是经过湖南中烟公司、怀化市、新晃县及新晃烟厂等几级组织并听取部分职工意见后形成的,已经充分考虑职工利益,职工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特别是在续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上,关闭烟厂工作组认为职工与烟厂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晃县政府表示,按照规定,转让指标款一方面要偿还企业原有债务,一方面要安置职工,另一方面还要支持县里的经济结构调整。这意味着,出卖指标的专项款不可能全部用来安置职工。
据新晃县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与湖南省其他关闭的烟厂相比,新晃烟厂职工的安置费最高:“当地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很多人才拿到几千元钱的安置费,与他们相比,新晃烟厂职工的安置费是他们的10倍。”所以,当地 政府还考虑一个平衡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停并转的行为同样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应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如事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关停并转的根据、理由、实施方案、安置、补偿标准等,听取职工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申诉、复议和诉讼的途径等,必须由法律、法规(至少是规章)明确规定。
【评析】
一、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需要关闭中小国有企业时,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和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分别享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相对于国有企业有两种地位:一是产权主体;一是公权力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它自然有权支配其资产,决定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租赁、出卖等。当然,它在实施这些民事行为时,必须依法或依合同处理与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权力主体,它有权对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但无权任意决定企业关、停、并、转或承包、租赁、出卖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只有企业违法达到法定程度时,它才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而且,政府实施这种公权力行为,必须严格依《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此外,政府(在我国)作为公权力主体,它还有权根据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等。毫无疑问,政府实施这种公权力行为,同样必须依法行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至于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它们在相对于作为产权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政府,有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它们相对于作为产权主体的政府,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由企业法、
公司法、
工会法、
劳动法等规定。相对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由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处理个案时只能参照(无专门法律时也应该参照)企业法、
公司法、
工会法、
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