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见 田可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4参见 孙虹:《从执行庭到执行局——不仅仅是一字之别》,载于1999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
5 参见 蒋惠玲:《论法院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载于《人民司法》1998年第8期,第26页。
6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在我国以前一直被视为审判程序中的临时性措施,未被视为执行程序的一部分,这与许多国家名之为假扣押、假处分并在执行程序(例如德国)或单行的民事保全法(例如日本)中详加规定相异,这一情况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稍有变化(在执行程序中涉及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但其第3条仍规定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由审判庭负责实施。
参见 谢怀 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6~945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60页。参见 白绿铉译《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含《民事保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287页。
7 目前个别高级法院已在执行局内将负责执行裁判与执行具体事务的部门分立,但即便在这些法院,对握有实际权力的执行局长、副局长而言,二种执行权仍是混同行使的。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9 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0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7页。
11 参见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页;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8页。
行政法官与司法法官虽有差别,但其行使权力的方式与法律所给予的地位的保障极为相似。
12 参见玛丽·肯·凯恩:《民事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英文影印本),第205、206页。
13 参见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7页。
14 参见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制执行编之通则部分; Harald Koch and Frank Diedrich, Civil Procedure in Germany,1998,P.67;高执办《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于《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