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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中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

  (二)适用范围
  依《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也可扩大适用于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以及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
  ⒈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法国民法典》第954 条规定:“如因不履行所附义务而撤销赠与,财产应重归于赠与人,并解除受赠人名下就此财产的一切负担及抵押;并且赠与人对于占有赠与不动产的第三人具有得向受赠人主张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说,赠与所附义务的不履行,可导致赠与合同的解除。诚然,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否应属于双务合同以及赠与合同因所附义务未履行而终止是否属于合同的“解除”,法国合同理论界对此尚有争论,但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基于与双务合同的解除同一的立法精神。
  ⒉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2082条规定:“债务人仅在以出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出质物,但出质物占有人滥用出质物时,不在此限。”亦即当享有质权的债权人滥用出质物时,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质物。此种情形,动产质押合同为单务合同,也可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法国学者指出,并非一切双务合同都适用上述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合同解除规定的双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⑴以设定终身年金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978条规定:“因终身年金的设立而受益的人,不得仅以相对方未按期支付年金而请求返还原本或重新占有其出让的土地。”亦即在以设定终身年金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得以另一方过期未支付有关年金的款项为由解除合同,这是由这类合同的或然性(侥幸性)特点所决定的。
  ⑵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国学者认为,共有财产的分割也不适用解除,因为此类行为具有一种“必要性”,如果允许一方解除,则势必强迫双方当事人重新开始其共有关系,这显然毫无必要。
  ⑶司法助理人员业务场所的让与。公证人及其他司法助理人员业务场所(如公证事务所)的让与,其让与的标的实质上是代表司法部门的一种权利,而在法国,对司法助理人员的任命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不可随意变更的。因此,上述让与行为不适用解除。〔9〕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国合同理论,合同一旦解除,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一方只是部分不履行义务,则合同仅发生部分解除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时也会维持合同的效力,但责令当事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义务的部分不履行使合同从整体上受到影响,则合同应全部解除。
  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时起消灭,即合同被视为从未成立。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合同未履行,则合同归于消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就第三人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效果会为之造成不利,使其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如同合同的无效。对此的解决方法是:合同的解除仅使那些可以撤销的处分行为失去效力,但不得使那些经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行为(如商业租赁)失去效力。不过,受客观情形的限制,连续给付的合同的解除不引起溯及的效果,这是因为,这类合同在被解除之后,其解除前已经产生的事实状态不可能再行恢复(如租赁合同被解除以后,承租人不可能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进行过的“使用”)。因此,这类合同解除的效果只能及于将来,或更确切地说,其效果只能从债务人停止履行其债务之日起发生(但实践中偶尔也可见到例外的情形,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83年3月26日判决,一土地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效果,“应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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