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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中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

  具体说来,法国民法有关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的规定的适用,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适用条件
  根据法国合同理论,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⒈相对方有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是基于相对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系因可归究于该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债务具有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如果系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属于风险责任问题);
  ⒉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相对方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性质严重,是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义务。如果相对方未履行居于从属地位的义务或仅部分履行基本义务,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评判。例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50年11月27日判决确定的原则:“在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如果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性,或仅责令债务人赔偿损失尚不足以制裁其行为的话,法官可判决该合同予以解除。”又如,依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87年6月16日的一项判决, “当基层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不致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时,可责令其履行合同,并对之规定一定的条件的期限”(该案涉及到一项专利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转让人必须在1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 合同将因其过错而被解除)。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某些债务人的利益,法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把相对方的过错作为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如乡村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依法律规定,必须是基于承租人(佃农)一方的过错。同时,法律还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即赋予一方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国乡村法》L.411—31 条);同样,在雇佣合同中,雇主解雇受雇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法国劳动法》L.122条);此外, 不定期的雇佣合同只有在受雇人有严重过错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要求解除,以此保护受雇一方的利益(《法国劳动法》L.123—3—8条)。
  在法国,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具有司法特点,即当事人如不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可能自动导致合同的解除。故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这类合同的解除还要涉及到债权人的所谓“选择权”问题。
  债权人的选择权是指,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权不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即使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债权人仍享有这种选择权)。简言之,请求解除合同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力,债权人对之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法国法律不允许债权人事先放弃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在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他方履行义务。例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37年3月9日的判决,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放弃在出卖物受第三人追夺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无效;又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61年6月12日判决,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放弃以正当理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的权利的条款无效;不过,也有个别判例允许当事人事先放弃其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其放弃权利的表示十分明确即可(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84年3月7日判决),但在一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其义务的履行有瑕疵,债权人也可放弃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当事人对于已经取得的权利总是可以放弃的(例如,买受人一旦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就不得以该货物不符合要求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出卖物有瑕疵的情形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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