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法律的一般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1 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这一规定被视为法律有关合同解除权的一般规定(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排除法律对一些特定的合同关系进一步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654条的规定:“如果买受人不支付价金,出卖人得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又如根据法国保险法L·113—3条的规定, 当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要求其在1月之内予以支付; 如投保人仍逾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行中止;如再过10天投保人仍不履行义务,则保险合同依法被解除;再如,根据法国1992年1月18日法律第31 条的规定,在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如果经营者超过合同所规定的期限7天未履行义务, 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这一权利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满60天之内行使,其形式可采用简单的通知信件即可)。
总的说来,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的一般规定,涉及到许多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二、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的有关问题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当债务因可归究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未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国学者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债权人有利有弊:就利的方面而言,解除合同的“威胁”可间接地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解除合同可使双方当事人摆脱合同关系的约束;但就弊的方面而言,解除合同使债务人可不再履行义务。并会溯及地发生效果,从而使债权人设定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为了说明法国合同法中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这一制度的特点,法国学者马洛里(MALAURIE)和埃勒斯(AYNES )将之与西方其他国家民法中的同一制度进行了比较。他们指出,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这一制度,为西方各国立法所采取,但其具体形式却因不同国家而不同。尤其是在英国普通法和德国法中,商业利益被更多地予以考虑,其立法上就法官对于合同解除的司法裁量权的规定与法国法有很大的差别。
具体说来就是,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假若债务人对此不服或债务不履行不应归究于债务人,债务人可请求法官责令债权人赔偿损失。在这里,司法上的介入表现为对合同解除这一事实的审查,亦即只有当债务人以债权人不公正地终止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时,司法才予以干涉。对此,德国法和瑞士法还进一步规定,在对债务人为履行义务的催告之后,债权人还应确定或要求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日期。履行期届满如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有三种选择:或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赔偿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或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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