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解除权
作为一种例外的规定,法国合同法允许某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产生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产生于法律的一般规定。
⒈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国民法对一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如《法国民法典》1096条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的一切赠与,即使是生前赠与,均得随时予以解除。”
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依合同是否规定有有效期限而有所不同:
当合同未规定有效期限时,某些法律条文本身就赋予当事人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法国民法典》第1780条第2 款规定:“劳务的雇佣,如未规定期限时,凭缔约双方的意愿在任何时候均得终止。”(某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条文应当被视为一般原则的“特殊表达”,其可以适用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一切场合。否则,在合同未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将终身被合同所约束,这与个人自由的原则显然是背道而驰的〔3〕)。不过,在现代法国, 当事人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通常都要受到限制(也可以说,这种权利是越来越少)。特别是对于雇佣合同,法国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预告期限(L·122—5条至第122—6条);如果雇主在缺乏“真实的和重大的理由”的情况下解雇雇员,雇员有权得到赔偿(L·122—4—2条);如果雇员一方滥用权利,任意解除合同,雇主一方也有权得到赔偿(L·122—13条),等等。总之,在法国,为稳定劳动就业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变革,法律强化了对雇佣合同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动机”的审查。对于其他合同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也同样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当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时,当事人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便成为真正的例外。这表现为,只有对于某些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合同,法律才允许当事人在该种信任消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944条规定:“保管合同虽规定有返还期限,但寄存人请求返还时,保管人应立即返还寄存物。”又如该法典第2003条及第2004条规定,受托人可随时“放弃委托”,委托人也可“任意解除其委托”。不过,有学者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仅可适用于特定情形,而不能适用于一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使合同的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复存在,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应采取严格的方法,即不能认为,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都可因当事人单方面的意志而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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