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时候,案件被检察官撤销或者不起诉,可能是由于被害人和其他证人方面的原因,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虚假陈述等因素引起的。下面的表格即反映这方面的案件比例:
司法区 重罪案件中因为被害人、证人方面的原因被检察官撤销案件的比例 因为被害人、证人方面原因导致案件被法官撤销的比例
纽约的曼哈顿地区 23 24
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市 30 16
盐湖城 12 17
圣地亚哥 15 11
华盛顿特区 24 16
注:这是1981年案件解决的情况。证据问题是检察官筛选掉案件的最通常的原因;在其他案件中对其他指控的有罪答辩是法官撤销案件的主要理由。
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大约有1/5的案件是由于被害人和其他证人方面的原因没有被检察官提起公诉或被法院定罪,这对于被害人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应当加强检察官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和帮助,以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比率。
检察官首先应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避免被害人受到犯罪人的威胁,如果被害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又受到犯罪人的威胁或伤害,那么将会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产生失望的感觉,与检察官等官员的合作更谈不上了。其次,检察官应当注意与被害人的沟通交流,摸清被害人心理,采取妥当的询问方式,增强被害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帮助被害人准备影响陈述,对其复仇和恢复损害的心理进行科学的疏导,以期增加被害人对检察官工作的认同感;再次,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检察官要要尽可能地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作和配合,避免正面的冲突,有效地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
在当前中国,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增强被害人与检察官的合作,也成为是现实中的迫切需要。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没有专门的事前保护措施,惟有的救助就是当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后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责任;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没有确立,被害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也没法落实;由于大部分被害人是不出庭作证的,检察官只能靠侦查卷宗中的被害人询问笔录或者自己制作的询问材料,到法庭上支持公诉,一旦辩护方对被害人陈述提出质疑,检察官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同时,检察官在我国尚属于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官”的色彩相对比较浓厚,这也妨碍了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
因此,检察官对于被害人负有保护的职责,检察官对被害人的协助,有助于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有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注释】 参见:《青岛晚报》,1997年3月4日第三版。 参见:高德道、孙付〈〈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探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0期。 See 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186. See 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179. “对于许多被害人和证人的体验,可以描述为沉闷、耗时、沮丧、疲惫、困惑、灰心和恐惧。”参见: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p.178. 参见:石英〈〈论被害人的控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在英美国家,还应包括辩诉交易结果的告知情况;另外,在德国甚至规定了被害人查阅案卷的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6条规定:“只要说明正当理由,检方可以对被害人提供案卷记载情况副本。” 参见:Dean G. Kilpatrick, David Beatty和Susan Smith Howley:《犯罪被害人权利:法律保护存在区别吗?》,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司法部全国司法研究所,1998年,第1页。 具体参见:《各州被害人权利立法对地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报告(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2002年2月。 同上。 在该调查表中,受访者要求在1到7之间选择;其中1代表资源花费最多的地方,7代表资源花费最少的地方。同上注。 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与华东政法学院司法改革研究所联合召开的“司法改革与检务公开暨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研讨会笔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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