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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扣除法与低税法

第三节 扣除法与低税法


张智勇


【关键词】扣除法;低税法
【全文】
  除了免税法和抵免法之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还有扣除法和低税法。
  一、扣除法
  (一)扣除法的基本做法
  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按相应的税率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纳税额=(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税率
  扣除法可用下面的例子予以说明,在此仍然采用上面阐述免税法和抵免法的条件。A国居民公司R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所得为300万元,其中源自A国的所得为200万元,源自B国的收入为100万元。A国所得税率为35%,B国所得税率为20%和40%两种情况。
  (1)在不实行扣除法的情况下:
  R公司在A国的纳税额为300×35%=105(万元),在B国的纳税额为20万元或40万元。这样,R公司的总税负为125万元或145万元。
  (2)在实行扣除制的情况下:
  当B国税率为20%时,R公司在A国的应纳税额为(30020)×35%=98万元,其总税负为98+20=118(万元)。
  当B国税率为40%时,R公司在A国的应纳税额为(30040)×35%=91万元,其总税负为91+40=131(万元)。
  由此可见,扣除法具有下列特点:
  (1)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减轻程度要小于来源地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因为来源地国缴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在居住国扣除的应税所得额。
  (2)消除双重征税的效果有限。扣除法只能减轻双重征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因为居住国没有对境外所得免税,也没有将境外缴纳税款在本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因此,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仍然高于所得相同但仅来源于境内的纳税人的税负。
  (二)扣除法与免税法的比较
  1.扣除法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其全部应税所得中减去境外已缴纳的税额;而免税法则是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其全部应税所得中减去境外应税所得。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而不能如免税法那样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实施的前提是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税款;而免税法则不问居民纳税人是否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三)扣除法和抵免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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