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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免税法与抵免法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应用

  (1)在居住国的国内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 100
  (2)从另一国取得的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 100
  (3)全部所得 200
  (4)居住国法律规定的与(1)和(2)项所得无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额,比如保险费、向福利机构的捐款 -20
  (5)净所得 180
  (6)个人和家庭扣除额 -30
  (7)应纳税所得 150
  问题是,适用免税法时,应该给予免税的数额应是下列中的哪一个?
  ——选择第(2)项的100,这样第(7)项的应税所得扣除100后,剩余的可适用免税法的应税所得为50;
  ——选择90,即(5)项的一半,按(2)和(3)项的比率得出,剩余的应税所得为60,即(6)项的数额全部从境内所得中扣除;
  ——选择75,即(7)项的一半,按(2)和(3)项的比率得出,剩余的应税所得为75;
  ——或者任何其他数额。
  OECD的资料显示,OECD成员国的做法存在很大不同。由于各国在确定征税,特别是扣除、减免税及其他优惠上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差异很大,不宜在协定范本中制定一项明确统一的解决方案,留待各缔约国适用各自法律和措施解决更为合适。当然,缔约国各方也倾向于在其双边协定中解决这些特殊问题。 [7]
  
【注释】  黄济生编著:《国际税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116-119页。 
  比如对股息的正常预提税率为20%,而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 
  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在我国作为来源地国时,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所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免税、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等的征税权予以限制,包括限制预提税税率等。 
  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41. 
  ]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s 23A and 23B, paragraph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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