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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免税法与抵免法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应用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二、按照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1款即为居住国采取抵免法的规定,第2款实际上是关于累进免税法的规定。因此,第23条B是以抵免法为主,免税法为辅。
  经合组织范本体现了抵免法和免税法综合使用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有的则规定缔约国一方采用抵免法,另一方采用免税法和部分抵免法;有的则是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和部分抵免作法。比如,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大量税收协定,通过对国外所得免税或对国外所得已纳税款给予税收抵免来避免双重征税。[3]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基本是采用抵免法。[4] 比如,中国和瑞士的税收协定第23条就中国消除双重征税作了如下规定:“中国居民从瑞士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中的免税法、抵免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法或抵免法与国内法中规定的免税法和抵免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的情况下,缔约国的国内法必须予以实施,这是履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国际法义务。
  2.税收协定中只是规定了一国采取抵免法或免税法。至于具体如何行使,还需要国内法来实施。比如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计算公式和规则等具体事项,则取决于缔约国国内法中有关此种方法的具体规定。[5]
  3.税收协定只适用于该协定的缔约国双方。在本国居民有来源于没有税收协定的外国所得时,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法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
  4.税收协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对于税收协定没有规定的双重征税事项,也需要国内法来解决。
  还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相关国内法的规定时,仍然可能出现双重征税问题。不论是免税法还是抵免法,都涉及到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境外纳税额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居住国国内法来确定,可能与来源地国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不同。
  以免税法为例:[6] 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是以全部净所得为基础,即总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这样,居住国给予免税的所得额是以来源地国取得的总所得减去该项免税所得有关的允许扣除额。不过,各国法律中为得出应纳税额,对总所得或某些特殊项目的所得规定了额外的扣除额。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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