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实践
对于上述不同观点,实践中也分别有国家予以支持。一些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在一国之内消除经济上的双重征税。有的还认为对公司和股东分别课税是合理的弥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不仅纳税人各异,征税对象不同,税基也不同。[4] OECD则认为,对经济性双重征税如在国内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解决。[5] 因此经合组织范本基本没有直接提出消除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要求和措施。
不过,经济性双重征税存在的法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存在。即使在维持公司所得税的前提下,也无法否认这样的客观事实:股东的股息来源于公司利润,所有税收归根到底都是由自然人承担的。
另外,国际间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存在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妨碍国际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公司不分配股息或尽量少地分配股息,股东则不能按时收到投资收益;使得公司尽量利用借贷资本,较少吸收股份资本,这将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并增加成本。[6]
因此,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也有客观需要。由于经济性双重征税存在的法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并存,因此,从理论上讲,要消除这种双重征税,不外乎以下几种思路:取消公司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征收公司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保持公司税和个人税的前提下,或者从公司税环节上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在个人所得税环节上对收取的股息给予税收优惠。
就上述方式来讲,取消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因为公司和个人毕竟是存在差异的主体,而且也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另外,归并课税论是建立在税后利润是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的假定上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至少一半的税后利润要留存在公司。因此,在无法推算给股东带来的留存收益的情况下,公司税实际上是为获得留存收益的目的服务的。[7]
因此,实践中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基本是在公司税和个人税并存的情况下采取的,主要从公司税或个人税方面采取措施:在公司层次,有股息扣除制(Dividend Deduction System)、分劈税率制(Split Rate System);在个人层次,有归集抵免制(Imputation System)等[8]。
这些方法属于一国国内的做法。事实上,经济性双重征税在一国国内和国际间都会发生。不过,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产生是两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两国的合作,因此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也需要国际措施,比如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采取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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