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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国内法措施

 
  (二)分劈税率制

分劈税率制是指对分配股息的利润和未分配股息的留存利润采取不同的公司税率。一般说来,对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的公司税率要比留存利润适用的税率为低,因为前者还要承担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奥地利曾经采用分劈税率制,公司留存的利润按52%的税率征税,对于分配股息的利润按26%的税率征税。 德国自1994年起,居民公司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留存利润45%,已分配利润30%(原先分别为50%和36%)。 当然,如果出于将利润留存在企业的目的,也可对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高税率。比如,加拿大对未分配的公司利润不征收所得税。

二、从个人税环节上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是归集抵免制。归集抵免制是指这样一种作法:公司的利润,不论其是否用于分配股息,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公司用于分配股息的那部分利润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归集抵免额),计入股东的股息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归集抵免额可用来抵免股息的应纳税额;如果该部分所得税额超过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部分还要退还给股东。归集抵免制是通过减轻股东税负的办法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其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视为股东预先的纳税,因此应给予股东以抵免。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要设定一定的条件,比如只适用于居民股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归集抵免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所得税,不适用于外国税;发放股息的公司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不可以做税前扣除等。

下面以法国的作法说明归集抵免制在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方面的作用。

应税公司利润 200

公司所得税(50%) 100

可供分配利润 100

分配股息 100

股东的归集抵免额(avoir

fiscal)(股息的50%)] 50

股东基于股份的应税所得 150(50+100)

股东的所得税 60(税率为40%时)、30(税率为20%时)

减去归集抵免额(avoir fiscal) 50 50

股东实际应纳税 10 -

退税 - 20

除了归集抵免制外,在个人所得税环节上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做法还有前述一些方法。比如,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收取的股息免税,这样既消除了经济性双重征税,也消除了法律性双重征税。再比如,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不并入综合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是专项计征税率较低的股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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