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论述了财政监督法治化的问题,认为,财政监督从本源上说,它是广大社会民众对于国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民意的要求。民意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法律监督。在民主法制国家,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定国家财政收支的范围、规模、方式和程序,还要规定对国家财政活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规定对于财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中关于后面的这些规定,便属于财政监督法律规范。财政监督法律规范是财政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法律规范结构包括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私法尤其如此,而公法则往往还需规定对行为模式的遵守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当然,法律所规定的监督检查本身也是一种行为模式,但它却有着不同特点。财政监督立法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对国家财政活动各个领域和方面的监督规定。在我国,它通常包括:财政预算监督立法,预算外资金监督立法,税收监督立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立法等。从监督主体看,可分为关于社会民众对国家财政的监督与国家机关自身的监督。这又分别表现为国家民意机关(代议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社会监督。其中,国家机关自身监督又可分为纵向监督(指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财政监督)与横向监督(指同级政府机构之间的监督)。财政监督立法因而也可分为以上相应类别。再从法律效力渊源上看,财政监督立法可分为国家
宪法上的原则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颁布的法规,政府各部门(包括财政机关)颁布的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又包括综合性和基本的法律及各单项法律规定等。[74]
四、中国财政法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
应该说,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财政法学走过了20年的历程,已经初具规模,但目前的财政法学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财政法学要在21世纪有较大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学科建设,加大研究力度,多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成果。我认为,目前我国财政法学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学科建设。
(一)重视财政法基础理论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