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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二)

  (七)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
  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系同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格格不入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系的思路,一是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二是要把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为此,该学者主张实行“三层次”的框架模式。上层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中层是国有控股公司,下层是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改学者还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能和组建的途径、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途径和管理等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68]
  有学者认为,改革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来的紧迫任务。改革的目的,是寻找和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真正做到政企职责分开,既把国家该管的管住,又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本文试图通过对目前改革实践中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些做法的利弊分析,来探讨如何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69]
  有学者认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客观要求;应尽快将管理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的观念和方式,从管理国有企业转向管理国有资产;实行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中央、地方两级初始代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70]
  有学者认为,在宪法中增加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体系和使政政分离原则获得宪法根据的需要;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高效率和明确监管责任;授权制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经营方式的合理选择。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政政分离、资本股权化、国家投资调节经济、经济责任制、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71]
  (八)财政监督法研究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违法违纪势头尚未彻底遏制,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财税秩序混乱的状况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滋生某些腐败现象的土壤。造成上述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忽视监督是其关键问题之一。无论从管理学理论意义上分析,还是从社会实践角度总结,监督都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没有监督或忽视监督的管理,不可能成为科学严密的管理。为此,财政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必须大力加强。另一方面,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条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监督,及时分析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强化财政监督是整顿财政秩序、健全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由此,该学者认为,适应市场体制要求,构筑以“监管”与“监督”相结合、以有利“监管”为宗旨,以有利“监察”为原则,以“监察”促进“监管”的财政监督新体制,是强化财政监督的必然选择。[72]
  有学者认为,财政监督的初次监督多种机构并存、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再监督机构定位不准、监督乏力,这才是财政财务违纪现象愈演愈烈的症结所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理想模式是:财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运用专业手段,依据规范对财政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稽查监督;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监察部门受政府委托对同级财政进行监察监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计部门受人大委托对同级政府财政行为亦即财政监督实施再监督。[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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