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中的转移支付,有学者提出可以有两种基本形式供各地因地制宜选择确定:(1)划分收支范围,主要收入项目与县(市)共享,超收支按系数返还,定额补助(上缴);(2)收支按基数分别考核,支出结余留用,财政转移支付按因素法计算的数额另行核拨。[55]
有学者认为,构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包括明确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转移为主,横向转移为辅;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使各级地方政府节制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构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途径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科学地确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数;配套运用转移支付形式,形成较为完整的调控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构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措施:建立一个负责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权威机构来保证构建工作的科学、有效和迅速进行;建立健全与地方财政转移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法规。[56]
(五)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是弥补财政赤字、筹措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关于国债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学者指出,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而且规定过于简单。国债法应该对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57]有学者借鉴了外国政府债券市场的立法经验,从确立国债监管体制、规范组织者及参与者行为、国债使用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债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有学者对于公债财政健全的原则进行了系统研究,论述了公债财政健全原则的基础理论,并提出了公债财政健全原则实践的方法:强制平衡预算、建设公债原则、公债上限法定原则、公债期限限定原则、债务基金设置原则等。[58]
(六)
政府采购法研究
关于政府采购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包括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目的不具有营利性、公开性、标的具有广泛性、在国内市场所占比例较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观理性。[59]也有学者认为包括采购主体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目的具有公共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超越了私法上的一些规则、适用一些专门程序。[60]
关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包括竞争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61]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率原则;严正性原则。[62]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63]
关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既是交易行为,又是政府行为。[64]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总体上属于行政行为。[65]
关于政府采购法的性质,有学者认为
政府采购法兼具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属性,从国际层面和长远发展来看,
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市场规制法。[66]
有学者对《
政府采购法(草案)》中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草案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修改建议。[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