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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二)

  关于预算法的类型,有学者认为应制定以权责为主的预算法,[44]有学者主张制定完全的预算程序法,[45]还有学者认为预算法应实现程序与权责并重。[46]
  关于预算法的内容,学者大多认为应明确中央、地方收支范围,建立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列制度;确定预算管理体制,从严把握预算程序;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原则上不许进行赤字预算。关于预算形式,学者一般主张实行复式预算,有学者还提出把复式预算分为三部分:国家预算、专项基金预算和有偿性财政资金预算。[47]关于预算监督方面,学者大多认为应加强人大监督,有学者建议把审计部门划归人大。[48]
  1994年《预算法》颁布后,学者的研究则围绕对现行预算法的评价和完善而进行。不少学者认为,现行预算法在执行中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术语表述模糊,对违法行为处罚不严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1)修改相关法律,协调法律之间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2)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处罚力度。(3)提高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和清晰度。(4)加强人大监督。(5)改革基层预算编制方法。[49]
  有学者对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改革预算年度;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进预算编制方法;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举债权;预算收入应保持适度增长率;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改革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改革。[50]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预算外资金运作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项目使用混乱、管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因此,应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法律的效力层次。在宏观管理方面,有学者认为应将其纳入预算管理轨道;有的建议控制预算外资金的增长速度,使之与预算内资金保持适当的比例,以避免分散财力或弱化宏观调控的效果。[51]在具体监管制度上,有学者建议取消单位收入帐户或收入过渡户,设立以财政专户为中心的预算外资金结算体系,实施收支总计划管理,并加强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52]
  (四)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有学者认为其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在专项拨款补助等方面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合理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着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 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总量及结构比例关系;(2) 进一步完善税收返还制度;(3) 加强对因素法的可行性研究。其基本框架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分类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四个主要方面构成。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因素法取代基数法,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本方法,并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建立地区理想模型、计算本省与理想模型之间的差异、分析弥补该差异所需成本等一系列步骤确定各地不同数额的转移支付拨款。[53]
  有学者对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比较,并指出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均衡效果差,随意性大,转移支付的形式要素不够规范。建议采取纵向平衡为主、纵横交错的模式,按过渡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建立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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