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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二)

二十年来中国财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二)


刘剑文


【关键词】财政法学;研究述评
【全文】
  三、财政法制度研究述评
  财政法律制度的研究一般集中在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律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和国债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
  (一)财政管理体制研究
  我国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如财政行为不规范、国家财力分散、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等。基于此,学者提出应该予以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有学者还提出应建立中央与地方彻底分离,各自组织收支平衡的两极财政运行机制。[33](2)同步改革税制,按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调整税制结构,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3)增加固定收入,缩小共享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以掌握宏观经济调控权。[34]
  分税制实施后,我国仍存在政府之间权责划分不清、税种划分不合理、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因此,有学者主张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1)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按“政企分开”、“职能转换”的原则界定政府的经济事权;合理划分政府经济事物与社会事物方面的事权;设定中央和地方共管事项和委托事项;[35](2)制定税收基本法,并使之与分税制立法相衔接,逐步建立分税的完整体系;[36]有学者提出要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建立较为规范的共享税制度;[37](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国债制度以及与现有法律配套的各项法规、规章,减少财政实施的任意性。
  有学者通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第一税案” (1998年“金华税案”)中暴露出的各类主要问题的剖析,说明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缺失,特别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财税法之补缺。而要补足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诸多缺失,目前尤其应注意着力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以及财税法制建设与其他制度建设的系统配套问题。[38]
  有学者认为,财政管理体制是关于一国中各级各类财政主体的财政地位、财政权限及其相互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现行研究仅仅关注纵向财政管理体制,而没有注意横向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横向财政管理体制是解决我国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的根本途径。[39]
  有学者从竞争法角度对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认为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原则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40]
  (二)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在1994年《预算法》颁布以前,学者关于预算法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旧预算体制的缺陷和新预算法的立法上。
  关于旧预算体制的缺陷,学者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预算立法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预算管理权限划分不清,一些预算活动无法可依。(2)预算具体制度不合理。原有的单式预算易混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资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不能正确反映预算收支性质。[41](3)预算制定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预算审批不严格,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决策和制约。[42](4)预算执行不严肃,管理混乱,这是经济波动的深层次原因。[43](5)预算结果公开性不够,人民群众和人大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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