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争议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经常需要对税收协定进行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也会产生税收争议。比如,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另一国缴纳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优惠,假如另一国扩大了征税权,则给予优惠的一国就会遭受损失,会影响到该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和本国的税收利益。这就需要两国税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一国是否违法了国际税收协定义务的问题。[1]
国家之间的税务争议会影响到某一个纳税人或某一类纳税人。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税收协定适用和解释的纠纷可由于缔约国对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引起,或在两个缔约国之间产生。缔约国之间的税务争议一般起源于未解决的国内税务争议。比如,纳税人在缔约国没有被按照税收协定对待,就向其居住国提出申诉,其居住国不能单方面解决时就会与另一缔约国协商解决,这就将争端提交到国际层面上解决。
因此,有的学者将国家之间的税务争议划分为直接和间接的国际税务争议。由于纳税人和缔约国之间的税务争议引起的缔约国之间的税务争议称为间接国际税务争议(Indirect International Tax Treaty Disputes)。只有受理纳税人申诉的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才将争议上升为国家间的税务争议。相反,某项争议起始即为缔约国之间的纠纷,就称为直接国际税务争议(Direct International Tax Dispute)。即使此类争议会影响到纳税人,但纳税人并未直接涉及纠纷之中。[2]
比如,缔约国A的税务当局调整了其居民公司Y与Y在缔约国B的关联公司交易。它们根据OECD范本第9条的规则将关联企业的定价调整为与公平交易价格一致。即使X和Y从属的关联企业集团同意了进行调整的法律和事实假定,该跨国公司还可能面临经济性双重征税,假如B国不对Y的利润作相应调整时,而Y在B国法院进行了诉讼但不成功。Y或者X可以向其居住国提出申诉。由于B不愿单方面,并对A的调整不满,就可启动两国纠纷的解决程序,这样纠纷就成为了国际税收纠纷。[3]
区分这两种国家间的争议是有必要的,这涉及到适用的争议解决方法。比如,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税务争议来讲,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大多数体现了将间接性国际税务争议提交仲裁的特点。
本章将国家和涉外纳税人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税务争议均纳入国际税务争议的范畴。因此,间接国际税务争议和直接国际税务争议的适用范围特指国家之间税务争议的划分,而并不代表国际税务争议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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