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二节 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税务争议的解决(二)

  比如,在美国联邦税制下,纳税人也可要求与国内收入署复议部进行行政复议。如果纳税人没有与复议部达成协议,会被送达一份通知应补税额的法律文书,这是国内收入署发出的官方通知书,通常被称为“90天信”。纳税人如果想诉诸地区法院或申诉法庭,必须先缴纳应纳税款,然后向他们选择的法院请求退税。不想先缴税的纳税人必须在收到信件的90天内向美国税务法院递交诉状。[6]
  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或税务法院,有关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其管辖权受理,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税务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面以我国的泛美卫星税收案来说明我国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7]
  
  1996年4月3日,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以下“泛美公司”)与中国中央电视台(以下“央视”)签订了《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泛美卫星公司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央视向泛美卫星公司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
  1999年1月,北京市国税局在税务检查中认为,央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故作出了要求央视于1999年1月28日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行政通知。泛美公司得知后,于1999年3月26日缴纳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并于1999年5月22日向国税局对外分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23日对外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行政行为。泛美卫星公司遂对国税局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国税局对外分局于2000年6月26日撤销了此通知,泛美公司遂撤诉。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作出了第319号《关于对中央电视台与泛美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认定央视与泛美公司签订的电视卫星传送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从中央电视台取得卫星通讯线路租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确定的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央视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将该决定内容告知泛美公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